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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從鄰居陽台墜亡 父母索賠 27 萬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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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7 歲孩童放學後私自去鄰居家玩耍,不幸從陽台墜樓身亡,父母悲痛之下將鄰居訴至法院索賠。鄰居則稱不知情且無看護義務,拒絕賠償。經梧州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生命權賠償糾紛案有了最終結果。


孩童墜亡,父母索賠 27 萬

2024 年 10 月,7 歲的小強(化名)放學後到鄰居家,與 10 歲的小雲、7 歲的小朵玩耍,隨後小強從鄰居家 4 樓陽台圍欄處墜樓,當場身亡。小強父母報警後,民警到現場勘查並做筆錄問詢,得知陽台圍欄高 94 厘米。


小強父母認為,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農村自建樓房防護欄杆、圍牆垂直高度不應小於 1.1 米,而鄰居家房屋圍牆高度僅 94 厘米,不符合規范,存在安全隱患。小雲、小朵的父母作為房屋使用人和管理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擔責。於是,他們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小雲、小朵的父母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 27 萬余元。

鄰居辯稱無過錯

小雲、小朵的父母稱,房屋是 2007 年與親屬在農村宅基地上自建,建造時沒有《民用建築通用規范》等強制規定,不應以 2023 年生效的新規范追溯認定合法性。

據小雲和小朵所述,小強兩次自己爬上陽台圍欄,都被小雲拽下,第三次趁小雲不備爬上並到圍欄外面,小雲發現後想拉他回來但未成功,之後小強自己跳下。事發後,小朵、小雲及時找親人救助,還打了 120 急救電話並報告派出所。他們作為未滿 10 周歲的未成年人,主動及時救助小強,並無過失。


" 事發時我們不在家,也沒邀請小強來玩,對他來玩並不知情,無法盡到基本安全看護提醒責任。我們對小強既無法定監護義務,也無委托監護義務,無需承擔監護職責。" 小雲、小朵的父母表示。

法院認定鄰居無責

岑溪法院審理認為,農村自建樓房 " 圍牆垂直高度不應小於 1.1 米 " 的規定於 2023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而鄰居家房屋建於 2007 年,當時並無相關強制規定。且案涉房屋陽台走廊地板砌磚裝修後圍牆高 94 厘米,小強身高 112 厘米,圍牆高度對他不存在安全隱患。


關於鄰居是否有過錯、是否需擔民事責任,法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人,但待證事實與年齡、智力等相適應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作證人。公安機關事發後對小雲和小朵做了問詢,兩人陳述的是親身經歷,能相互印證且與年齡、智力相適應,證言可采信。

依據民法典,自然人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侵權責任構成需同時具備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要件。小強墜樓身亡,根據其父母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鄰居存在侵權行為,他們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鄰居房屋是私人住宅,非公共場所,事發時房主不在家且未邀請小強來玩,對小強來玩並不知情,無法盡到基本安全看護提醒責任,要求其擔責無法律依據且違背公平原則。小強擅自進入鄰居家發生意外,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身及未盡到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承擔。

岑溪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小強父母的訴訟請求。小強父母不服,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經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小雲、小朵的父母支付小強父母經濟幫助金 1 萬元,雙方互不追究該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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