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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發回重審,一起故意傷害案為何陷入30年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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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歲的河北元氏縣人張扞軍,近半生都在被一個官司纏繞著。


2025年9月12日,他收到了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寄來的一份裁定書,終止對其故意傷害案的審理,理由是已過追訴時效。

這是一起無論從事實還是證據層面,都看似簡單的案子。1995年張扞軍因伙同妻子將他人毆打致重傷被當地公安逮捕。隨後一審判決張扞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他提起上訴後,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自此案件開始了長達30年的循環,共七次開庭,五次發回重審。

在漫長的等待中,被害人和部分證人均已離開人世。新京報記者聯系的四位證人中,有三位表示時間太長,記不清了。

類似的司法馬拉松並非孤例,在“罪與非罪”的討論之外,它們似乎都指向一個問題,當司法程序沒完沒了地陷入循環拖沓,該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9月12日,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寄來的一份裁定書。受訪者供圖

沒完沒了的30年

因為案子,張扞軍的人生被劃分為案發前和案發後。

他生於1958年,元氏縣人,1981年考入正定師范學院,畢業後參加教育工作,1990年被調往元氏縣委宣傳部任通訊組組長。案發當年張扞軍37歲,有兩個分別為5歲和11歲的兒子。

1995年2月18日下午,他騎自行車帶妻兒去看病,與迎面而來的另一輛自行車相撞。

對面的騎車人是當時元氏縣衛生局副局長、縣婦幼院院長胡小梅,那一年42歲。

兩人之前有過恩怨。1994年的一天,張扞軍家的小伙房被婦幼院拆掉,門窗被貼上封條,隨後他把婦幼院告上了法院,法定代表人正是胡小梅。那次民事訴訟的一審判決婦幼院賠償經濟損失,後婦幼院上訴。張扞軍涉嫌的故意傷害案發時,該糾紛的二審還沒下判決。

那天“狹路相逢”後,事態逐漸演變為打架,胡小梅的傷情被鑒定為重傷。1995年4月1日,案發約兩個月後,張扞軍被批捕。


同年11月,第一次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扞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賠償胡小梅二萬三千多元。張扞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隨後,石家莊中院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1996年8月,第二次一審開庭維持原判。張扞軍再次上訴,又一次被同樣的理由發回重審。此後又經歷了兩次開庭,兩次發回重審。1998年7月是該案第五次一審,但這一次,持續25年,判決始終沒有下達。

2025年9月元氏縣法院下達的裁定書記載,“1998年5月30日再次受理後,因本院未能及時審判,致使該案長期未予處理,亦無其他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可以視為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期限。”

對此張扞軍有異議,他認為超過追訴時效並非自己責任,恰恰是因為法院25年未作出判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法律對一審、二審程序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一審程序一般情況下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再有特殊情況,比如死刑復核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規定的諸如交通不便、案情復雜等情況可再延長。他認為本案不屬於這些特殊情況。

經記者檢索,“司法馬拉松”並非本案一例。

江西蓮花縣曾有一起發生在1974年的貪污案,第二次一審長達40年未開庭。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無法確定公訴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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