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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主權已定:屬於全體台灣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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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報道,美國在台協會(AIT)不具名發言人於回答詢問時,認為中國扭曲解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舊金山和約》等二戰相關文件,並指出這些文件從未具備決定台灣終局政治地位之效力。 再者,AIT發言人進一步解釋:中國扭曲解釋這些文件之意圖,毋寧旨在孤立台灣,並限制其他國家決定如何與台灣互動之主權選擇。


檢視上述美國發言,在國際法上,至少有三涵意:第一,美國作為戰後秩序最重要之擘劃者,再度指出該等文件不能決定台灣終局政治地位。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根據上述文件取得台灣的領土主權,因此台灣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以該等文件限制其他國家與台灣互動模式。

盡管美國的發言從未使用“台灣主權未定”用語,然卻觸動國內部分人士的敏感神經,藍綠政治人物紛紛認定此是“台灣主權未定論”,然回顧歷史,所謂《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舊金山和約》等文件都沒有決定台灣主權地位,是美國維持已逾七十年政策。


早在1950年,當美國台灣海峽部署第七艦隊時,杜魯門總統即明白宣示:台灣主權地位,必須待太平洋區域恢復安全、對日和平條約,或聯合國之考量後,始能確定。 再者,在美國為主要草擬者的1951年《舊金山和約》中,第二(b)條規定:“日本國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則是蓄意未規定台灣主權歸屬。

中華民國政府並非《舊金山和約》締約方,且形勢使然,在1952年《台北和約》中,亦僅能被迫在第二條條內承認《舊金山和約》之規定。 一九五二年外交部於《台北和約》總報告中,明確表示:《舊金山和約》只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主權而未明歸屬,此非《台北和約》所能改變。 不僅如此,當美國簽訂一九五四年《台美防御條約》時,不論是國務院(行政部門)或參議院(國會),皆公開強調該條約並未改變或決定台灣地位或主權。 從此觀察,台當局確實知悉且接受:美國並未透過《舊金山和約》、《台北和約》抑或是《台美防御條約》來處置台灣主權。

從此等歷史觀察,乍看之下,美國似乎在當今又重新主張台灣仍處於主權未定的狀態,然時移事變,如今台灣主權地位已定,蓋當今的台灣已然不是1950年代蔣介石所領導的政權。


一九五○年代的國民黨政權,對內對外都不斷主張其乃1945年台灣之延續。 以國際法而言,此主張缺乏說服力之處,是該政權實際控制之范圍,沒有在任何地方能與1945年台灣相比擬。 眾所皆知,1945年台灣領土范圍,在1950年代當下,已遭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控制。 因此,或許國民政府自認其仍在維護中國法統,然在國際法而言,主張自身是一九四五年台灣之延續,無異於否定自身國家地位,讓兩岸關系淪為“純屬中國國內管轄事項”,使兩岸軍事沖突變成中國內戰。




網友翻出蔣介石1949年1月12日在南京發給陳誠的手令,上頭就直言台灣是聯合國“托管地”。 (資料照,圖翻攝自國史館官網)

若兩岸關系被定性為中國內政,則台灣不僅即陷入遭中國武力侵略風險,且其他國家負有不能幹涉之義務。 因此,可以合理推論,面對主張自身是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的政權,美國不能亦並未承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台北和約》和《台美防御條約》具有任何處置台灣主權的效力,否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即有正當法律基礎,以實質控制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領土的國家之地位,並主張依據此等文件,享有對台灣的主權,進而有權對台灣使用武力。

至於當今的台灣,則是透過實際作為,放棄其乃1945年台灣的主張,早已不再無端占有1945年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會籍、主張兩岸關系不是中國內戰的延續、並放棄爭奪國際上中國的代表權。 更關鍵者,是戰後國際法秩序下,就確認領土主權的效力而言,沒有任何法理比人民自決更具決定性與說服力。 而當今的台灣,則是藉由從下而上的方式,進行政治自由化與民主化的轉型,歷經反復民主自由法治之憲政實踐,人民不斷表達其真實且有效政治意志,明確傳達: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對等存在且互不相隸屬的國家。

簡言之,美國此次發言並未觸及台灣主權是否未定,僅是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主張。 至於當今台灣實已毋庸依賴中國法統或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的延續性,來維護政權的合法性與穩定性。 中華民國台灣主權正當性,源自於台澎金馬2300萬人的政治意志,此一台灣與1945年的台灣是不具有國家同一性的主權國家; 而為維護與確保此一國家的安全存續,吾人應揚棄任何自陷台灣中國內戰框架,避免任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國際法下得合法對台灣使用武力的論述。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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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2 人參與評論    (其它新聞評論)
    評論2 游客 [伯.何.莊.七] 2025-09-21 23:07
    意淫, 接著意淫
    評論1 游客 [五.教.子.不] 2025-09-21 21:49
    老蔣手書?字真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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