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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监管升级!"避税天堂"也不好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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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开曼群岛的基金开始主动报备实控人名单、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实行实益所有权信息申报新规、中国“金税四期”的算法比移民(专题)顾问更“懂”跨境资金流……已持续十余年的税务透明化革命,似乎已到达促成质变的临界点。


共同申报准则(CRS),犹如一个致力于全球税务信息共享的俱乐部,其会员规则持续升级、日益完善。当前,在税务居民身份认定复杂化、穿透规则强化、申报范围扩大、金融机构义务升级以及各国税务系统越发智能化等大背景下,靠技术性包装规避全球征税的时代正在走向终结。

跨境监管升级


近年来,传统“避税天堂”纷纷出台新法案加强追踪实益所有人以及实际资金来源。开曼群岛的《2023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法》于2025年1月生效,与《2024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条例》以及《遵守实益所有权义务指引》一道,组成了开曼群岛最新的实益所有权登记制度(BOT Framework),甚至将原实益所有权透明制度下被豁免的开曼基金纳入监管。

新制度下,开曼基金需定期开展以下工作:识别其所有的实益所有人、可报告法人,需被认定为实益所有人的信托受托人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制定适当的内部政策和流程以确保持续合规,重点确保实益所有权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

英属维尔京群岛紧随其后,根据《202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实益所有权)条例》,自2025年1月起,所有BVI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一套新的实益所有权信息申报制度,并改由BVI VIRRGIN平台进行信息备案。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与最终受益人信息穿透备案、董事名册与任职披露强化、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合伙人的名册拆分备案等。

2020年以后,中国税收征管逐渐进入“以数治税”的智能时代,穿透式监管日益常态化。2025年3月,山东、湖北、上海、浙江等地税务部门同时发布的个人未申报境外收入风险核查案例显示,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境内居民存在取得境外收入但未申报缴税的情况,要求纳税人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另外,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于2025年3月发布《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税务检查及询问的范围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扩大到“其他当事人”,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核查纳税人的支付方相关账簿和资料,比如纳税人的交易对手等相关人士。而且,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公安、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资金往来、进出口等信息,这一机制进一步赋予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通过代持、信托等方式隐匿实际受益人的安排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

多层离岸结构也难逃穿透式监管,税务机关能够逐层溯源,精准定位幕后受益人。此类多层离岸结构的主要目的是为增加税务信息链条以及拖延税款缴纳时间。然而,信托方面的穿透式监管愈发严格——对于受益人,所有固定的受益人均需申报;对于委托人,若其在信托契约中保留了修改信托条款、罢免受托人等权利,该委托人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信托实际控制人;另外,若受益人可由委托人随时添加(如潜在子女等模糊性表达),则委托人可能面临被穿透监管的风险;对于保护人,从2025年起,无论是否处于受益链条之中,保护人这一类的隐形控制人被要求强制披露,幕后受益人无所遁形。

CRS重塑国际税收秩序


CRS对税务居民身份的定义,构成了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核心基础。其重点不是护照国籍,而是实际生活和赚钱的地方,即实体或个人的居住时间、住所、经济利益中心等税法标准。

例如,根据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或者虽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被认定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即收入的50%以上为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等被动收益的非金融类实体,CRS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判定标准如下: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权益或表决权,或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控制实体,或其他对实体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金融机构应将识别出的实际控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信息报送给相关国家。例如,中国税收居民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相关税务信息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自动交换的税务信息聚焦于非居民账户的被动收入,这一规定源于其立法目标、税收管辖权分配原则及执行效率的综合考量。国际税收规则遵循来源地管辖优先于居民管辖的原则。公司经营利润、工资等主动收入通常已在来源国直接征税,逃税空间较小。但股息、利息费等被动收入的流向比较明确(如股息支付方为上市公司),数据更易于收集和验证,并且具有流动性强和隐蔽性高的特点,比较容易通过离岸账户转移至低税率地区,成为跨境逃税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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