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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定调,烂尾楼业主可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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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正式施行,为长期受困于烂尾楼的购房者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解释》的核心点在于:当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无法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购房合同解除时,其请求在房产变价款中支持价款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直接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退房难、退款更难”的痛点。

长期以来,执行异议之诉缺乏统一裁判规则,导致实践中救济渠道不畅、法律适用尺度不一,甚至出现虚假诉讼等问题。


此《解释》共二十三条,不仅细化了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如请求办理产权登记、合同解除后已付房款处理等,更特别针对烂尾楼问题开出“药方”。

《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已解除购房合同的烂尾楼业主,如果执行法院冻结了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业主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发放。这意味着,原本只能冻结不能动用的预售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用于退还给购房者。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意义重大。《解释》将买房人保护范围从“居住需要”拓宽至“居住生活需要”,取消“唯一住房”限制,并放宽了房屋性质认定。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直言:“这对于已经解除购房合同的烂尾楼业主来说,相当于雪中送炭,意义重大!”




随着《解释》施行,购房者有望更有底气地与开发商、法院协商解决烂尾楼问题,那些悬而未决的退款纠纷或将迎来加速化解的契机。(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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