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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老人被要求到場取錢死在銀行,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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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湖南株洲,一銀行被曝要求62歲帶病老人必須親臨現場取錢,家屬將老人抬著輪椅送到現場,因辦理時間過長,致帶病老人離世。




據大象新聞報道,當事人侄子彭先生表示由於家人不清楚銀行有上門服務,才冒著生命危險將老人帶至銀行。因面部解鎖一直失敗,在近兩個小時後仍未辦理成功,老人當天離世。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認為,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銀行有核實儲戶身份的義務,有權要求本人到場辦理取款業務。不過,子女在一定條件下可代辦。根據雙方有效身份證明及存款憑證以及授權委托書可以向銀行取款。

若銀行明知老人病重仍拒絕變通,其行為可能違反合理注意義務,特別是當儲戶明確告知存在不能親自到場的合理情形,銀行需要為儲戶辦理相關程序。




至於病重老人的去世,付建律師認為,若家屬能證明銀行的拒絕對老人的轉移就醫造成實質性阻礙,且與死亡結果存在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銀行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銀行可能涉及侵犯老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侵權責任。並且銀行有義務在聽說老人病重時,主動提出上門服務。雖然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是銀行應積極履行對特殊群體的服務義務,主動告知家屬有上門服務等便利措施,以滿足客戶需求,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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