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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跳槽被索賠20萬元?"濫用競業限制"也該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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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要賠20萬元違約金?據光明網報道,近日,人社部、最高法聯合發布第四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李某在某保安公司擔任保安,月薪3500元。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某保安公司認為李某入職另一家保安公司擔任保安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違約金20萬元。仲裁委員會認為,李某不是競業限制義務的適格主體,駁回了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請求。


保安跳槽本是自由權利,然而由於其就業時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便被前東家索賠20萬元,這顯然構成了競業限制濫用。類似案例其實並不少見,如前不久被曝光的“拍黃瓜的廚師被前公司索賠幾十萬元”事件。

近年來,媒體不時曝光類似案例,足見競業限制被濫用現象已較為嚴重。競業限制,本是一種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手段,不能成為限制員工正常流動的“賣身契”。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主要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看門的保安、拍黃瓜的廚師顯然不屬於這一范疇。然而,現實中不少企業為了規避員工流動風險,濫用競業限制條款,構成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

相關針對性治理迫在眉睫,而非讓權益受損的勞動者一個人去戰斗。企業應強化守法意識,如果競業協議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即使迫使員工簽訂也難有法律效力;勞動監察部門不妨將競業協議納入監察執法范疇,盡快扭轉這種不良風氣;典型案例的普法作用也應得到進一步發揮,讓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等法律規定更加深入人心,從而從勞動者認識層面、社會監督層面進一步壓縮競業限制濫用的空間。

一句話,競業限制不可被濫用,“濫用就業限制”也該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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