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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強奸案定罪只靠錄音?審判長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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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席某某強奸上訴案及所涉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的審判長接受記者采訪,就案件引發的社會關注點,回答記者提問,回應社會關切。


記者:雙方已訂婚,是否意味著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認定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理由是什麼?

審判長: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犯罪構成的關鍵要素。綜合全案證據,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案發時,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後不顧被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間,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事後,被害人即跑至衛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並將被害人反鎖於屋內後自行下樓取車。席某某返回後,被害人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櫃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席某某取水滅火時,被害人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後,被害人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之後席某某應被害人再次要求,開車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給被害人打電話時,席某某才將手機交還,被害人拿到手機即向其母哭訴遭席某某強暴,並於當晚打110電話報警。綜合上述情節,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後反應強烈,足以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


記者:網傳對席某某定罪的關鍵證據只是一段電話錄音,情況是否屬實?法院認定強奸事實的主要證據有哪些?


審判長:本案定罪的證據並非只有該段電話錄音。電話錄音證實,案發當晚被害人母親與席某某通話時,問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強暴了,這也是不可否認的東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對對。”除該錄音證實的內容外,席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被害人也陳述了其被席某某強奸的詳細經過,被害人母親的證言也證實事後被害人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110接處警電話錄音證實,被害人及其母親於當晚撥打110報警,被害人在通話時一直泣不成聲,後接警員給席某某去電詢問情況,席某某稱與被害人系第一次發生性關系;行車記錄儀中的音頻資料證實,席某某與被害人母親談話時稱“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害人手腕、雙臂有淤青,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臥室榻榻米上的窗簾被拉下、客廳的窗簾有被點燃的痕跡;鑒定意見證實現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電梯監控視頻證實案發後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綜上,本案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認定席某某強奸被害人的事實。

記者:網傳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不成,反告男方強奸,情況是否屬實?女方是否存在騙婚情形?彩禮糾紛是怎樣解決的?


審判長:本案中男女雙方通過婚介機構介紹相識,經過一段時間戀愛,以結婚為目的,雙方約定彩禮款18.8萬元,在訂婚儀式上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同時,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後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發後,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曾多次與席某某及其家人溝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男方的經濟壓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禮可暫不給付,將在房產證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時間提前,但男方未予回應。其間,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挾索取財物。網傳女方借婚姻索財的信息不實。另查明,被害人沒有婚史,通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有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席某某相親,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

雙方發生糾紛後,男方起訴返還婚約財產。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男方給付女方的10萬元及戒指屬彩禮范疇,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將上述彩禮退還至婚介機構,女方持有彩禮的基礎事實已不存在,婚介機構多次通知男方領取但被其拒絕,審理期間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幫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領取。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為了實質化解糾紛、促進案結事了,二審法院又主動聯系保管方將上述款物帶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領取。二審法院認為,男方本可以通過領取該款物實現返還彩禮的訴訟目的,但卻以各種理由推托不予領取,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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