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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強奸案男方母親:談婚論嫁了,怎麼可能是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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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刑事與民事二審將於4月16日公開宣判。4月15日,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附近的一家賓館裡,被告人席某某的母親鄭女士接受現代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於二審判決結果難以預料,希望法院能夠給出公正合理的判決,“如果結果與預期不同,我們會提起申訴。”




時至今日,該案已經“拖”了長達近兩年的時間,從最初的不知所措,到如今的逐漸平靜,鄭女士說:“終於要迎來二審判決了,我希望二審法院能夠給一個公平合理的判決,我的兒子我很清楚,他不可能做出強奸這樣的事情來,從頭到尾,我們都是不認可的。”


在鄭女士的眼裡,“兩人感情不錯,而且訂了婚,都談婚論嫁了,怎麼可能是強奸?”她說,從事發到後來,都應該看作是正常情侶間鬧情緒、鬧脾氣,“我一直跟女方母親說,孩子兩個人的事情,我們不要插手,讓他們自己解決,但女方家屬就一直要求在房本上加名字,要剩下的彩禮。”鄭女士認為,正是因為女方親屬的訴求,才導致了後來一系列的矛盾。

既然不認為是強奸,為何又同意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當時想著讓加就加吧,但我心裡又害怕,覺得這樣的媳婦要是娶進家門,今天點(燃)窗簾,明天幹點別的,我兒子未來的日子可怎麼過?但他們要抓人呀,這種事情,我們只能盡己所能……”




對於“強奸”這個詞,鄭女士說,“我認為肯定是暴力啊、脅迫呀或者把對方給灌醉等等,我們這怎麼能算呢?他們已經訂婚了,你得證據確鑿事實充分才行。就比方說,我孩子是5月5日被刑拘的,5月15日就被他們批捕了,可鑒定結果是5月19日才出的,那他們批捕的依據是什麼,我也希望二審法院就現存的一些疑問,能夠進行回復。”

該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構成強奸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後,被告人席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與此同時法院表示,雙方系戀愛關系,雖已按民間習俗訂婚,但不是法定登記結婚。此外,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針對此前網絡傳播的“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訂婚發生關系後第4天,女孩控告強奸”“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系”“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傳言,均系不實信息。

2025年3月25日,該案在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擇期宣判。值得一提的是,有媒體報道,在二審開庭前夕,席某某母親稱,當地司法部門有詢問是否接受緩刑。“我當時就拒絕了,不可能接受。”

一份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陽高縣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委托調查函》顯示,“我院審理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席某某強奸一案,根據上訴人席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擬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依據我國《社區矯正法》第十八條、《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現委托你中心對席某某的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影響、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書面評估意見。請你中心在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評估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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