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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萬年薪的offer被"鴿"了,男子怒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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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了28萬年薪入職上班,沒過多久,武漢的楊先生(化姓)就被告知因公司業務調整,崗位沒有了,他被拒絕入職。楊先生一紙訴狀將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告上了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汪集人民法庭索賠。經法院調解,下屬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45000元。


被高薪聘請

又被拒絕入職


2024年4月,楊先生經獵頭介紹,參加了某公司的招聘,他是一名擁有十余年行業經驗的工程師。經過面試,某公司對楊先生的專業水平、工作經驗等十分滿意,推薦他到某公司下屬的一家公司工作。隨後,下屬公司給楊先生發去錄用通知書,以28萬元年薪的高薪聘請楊先生。

正在等待入職的楊先生在當年5月份,卻收到了下屬公司發來的信息,稱因公司業務架構調整,不再設置該工程師的崗位,因此拒絕楊先生入職。

2024年7月,楊先生將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家企業賠償損失。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發現該起案件涉及人才引進工作,處理結果的公正與否直接影響招才引智工作,於是決定采用調解方式化解糾紛。

法院:用人單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經調查,承辦法官認為該案中用人單位已經向楊先生發出了錄用通知書,楊先生對此產生了合理信賴,為此進行了入職准備工作,並拒絕了其他工作機會,此時用人單位反悔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給楊先生造成了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的規定


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受損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經承辦法官釋法明理,雙方同意調解。綜合考慮楊先生之前的薪資待遇以及入職等待時間等因素,雙方同意由下屬公司向楊先生一次性支付賠償金45000元。日前,楊先生已經拿到了賠償款。

承辦法官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對用人單位而言,應在充分估計企業業務需求後開展人員招錄工作,並在發送錄用通知書前完成背調等資格審查,避免出現錄用通知書發放後又拒絕勞動者入職等損害勞動者合理信賴利益的情形,做到誠信招聘。


對勞動者而言

應當留存記載有薪資待遇及錄用條件的招聘通知、與用人單位人事之間的溝通記錄、錄用通知書、為磋商勞動合同產生的合理費用的票據、在上一家用人單位的工資流水等證據材料,以便權利受損時,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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