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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與同學宿舍打鬧致十級傷殘:學校判擔責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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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小學生在宿舍內打鬧,致其中一人從上鋪摔下受傷,後經鑒定屬十級傷殘。為此,傷者家屬起訴索賠16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貴陽市息烽縣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這起案例,一審法院認定學校存在較大過錯,擔責60%;打鬧致同學受傷的向某方面擔責25%,受傷的李某自行擔責15%。一審法院因此判決,扣除學校墊付的1萬元,保險公司在學校投保限額內賠償李某7萬余元;扣除已墊付的1.14萬元,向某方面再賠償李某2.2萬余元。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時,李某和向某均系貴陽市息烽縣某小學三年級的同班同學,兩人住同一宿舍的上下鋪。去年9月12日21時熄燈後,住下鋪的向某和住上鋪的李某在床上戲耍,相互抓扯枕頭,導致李某從上鋪摔至地面。宿管教師馬某知曉後,見李某鼻腔有微量出血,便用紙巾為李某擦掉鼻血後安撫其睡覺。第二天,得知李某受傷後,爺爺奶奶趕到學校並將李某送到當地醫院治療,花去門診費1010元。去年9月13日,李某轉院到貴陽某醫院住院治療14天,產生住院費、門診費共3.15萬余元。

李某受傷後,所在小學墊付1萬元,向某父親墊付1.14萬元。後經鑒定,李某因外傷致顱內出血經行開顱術,屬十級殘疾,李某護理期、營養期均評定為30日至60日。法院還查明,該小學在某保險公司貴陽分公司投保了校(園)方責任保險等,李某受傷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在鑒定結果出來後,李某及其代理人即李某的父親稱,他們多次要求學校協商解決此事,但雙方未達成一致。為此,李某方面提起訴訟,向學校、向某方面及學校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治療費、精神撫慰金、傷殘賠償金等16萬余元。

李某方面認為,李某受傷後,學校有重大過錯,該過錯系學校管理不善,應承擔賠償責任;向某的行為是導致李某受傷的主要原因,因其事發時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即父親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購買了校方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在合同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向某與同學在宿舍內打鬧,相互抓扯枕頭,其對李某摔傷負有直接責任。向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有監護及安全防范意識等教育的義務,法院酌定向某及其父親承擔25%的賠償責任。李某所在小學作為教育機構,依法對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但事發時沒有老師或工作人員及時提醒和阻止,事發後值班老師也沒有及時將學生送醫檢查並告知家長和學校領導,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管理責任和義務,存在疏於管理、保護、教育的情況,因此學校對李某受傷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某在宿舍熄燈後與同學打鬧,對事件起因負有一定責任,法院酌定其承擔15%的責任。此外,某保險公司貴陽分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對學校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李某受傷的損害賠償金額,法院認定,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3.3萬余元。根據劃定的責任比例,學校應承擔8萬余元,向某方面承擔3.3萬余元。扣除此前已墊付的金額,學校還應承擔7萬余元賠償,向某方面還應承擔2.2萬余元賠償。而學校承擔的賠償費用未超過其投保的校方責任險限額,由某保險公司貴陽分公司在校方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8月20日,息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貴陽分公司賠償李某經濟損失7萬余元,向某方面賠償李某經濟損失2.2萬余元,駁回李某方面的其余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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