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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村拆遷屋 賣家要退還150萬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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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溫哥華快速重建的 Oakridge 街區,溫哥華兩棟拆遷房屋陷入欺詐訴訟,BC省高院法官勒令一對拆遷房屋的業主退還潛在買家的 150 萬元定金。


在周一發布的一項裁決中,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 Sharon Matthews 裁定,業主編號公司A違反了將房產出售給公司B 的合同。

根據CTV的報道,雖然法官的裁決中沒有具體說明這兩處房產的地址,但多年來,這兩處房產一直是訴訟的主題。網上公布的其他法院裁決將房產的地址確定為 408 和 426 W. 41st Ave。




根據卑詩省最高法院今年 5 月的一項裁決,相鄰的房產 448 W. 41st Ave. 不屬於A公司,但和該公司擁有的房產一起被視為土地整合和重建的候選。

這三個地塊目前都是老式獨戶住宅。 去年,448 號地塊因其不尋常的 1050 萬元掛牌價而成為頭條新聞,該掛牌價明確表示不歡迎潛在買家安排看房,因為該房屋 "僅以土地價值 "出售: 應賣家要求不允許看房"。這家涉及訴訟的數字公司A在向公司B出售房產的合同規定購買價為 1600 萬元,首期定金為 150 萬元,B公司於 2020 年 9 月支付了這筆定金。

根據法官的裁決,合同最初規定的銷售完成日期為 2020 年 12 月 15 日,但後來又多次修改以延長該日期,每次都有一個條款規定新日期為 "所有未決訴訟證明與房產所有權解除 90 天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原告B公司在訴訟中認為,數字A公司違反了合同,沒有確定完工日期並完成銷售。 編號A公司沒有回應B公司的任何一封要求退還定金的信函,並在法庭上辯稱,由於種種原因,B公司無權要求退還定金。

被告A公司辯稱,要求B公司確定完工日期並非合同的 "重 要條款",因為雙方都知道B公司的土地集約過程將是漫長而復雜的,而且雙方都 知道在完成銷售之前需要清理未決訴訟的證明。

被告還辯稱,B公司通過其行為(即使沒有明確表示)放棄了合同中規定的最後期限,而且 B公司通知A公司的關聯方,稱其難以獲得完成購買所需的資金,從而構成了 "預期違約"。


被告還辯稱,150 萬元的定金實際上並不是定金,而且A公司違反了其 "誠實履約和善意履行合同 "的義務。

省高院法官駁回了被告的所有辯解,認為 A公司有義務退還定金,並裁定承擔B公司訴訟費用。

REF:

https://bc.ctvnews.ca/seller-ordered-to-return-buyer-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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