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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取消太原商品房限购政策,取消转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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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山西太原俯瞰,改造中的迎泽大街。 视觉中国

据山西新闻网9月15日消息,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的通知。


《若干措施》包括取消太原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取消各类商品住房转让限制年限,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大力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积极组织房地产促销活动等17条措施;措施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若干措施》明确,取消太原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

《若干措施》提出,取消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各市政府可以因城施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更好地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

《若干措施》明确支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凡在同一设区城市范围内具有出售自有存量住房,购买新房意愿的群众,可享受“以旧换新”服务,优先锁定新房房源,同步出售自有存量住房,提升置换效率、兜底置换风险。各市政府要搭建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家庭三方对接合作平台,支持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合理降低费用,积极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支持购房家庭“以旧换新”。鼓励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安置周转房。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对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缴存职工,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适当上浮。


《若干措施》明确,积极推行“房票安置”模式。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宅基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的,征收人可将补偿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统一搭建的“房源超市”内的商品房。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各市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为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以下为政策全文:

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统筹住房存量和增量两个关系,调整优化房地产市场政策,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取消太原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

二、取消各类商品住房转让限制年限。取消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转让限制年限规定(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即可转让,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三、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各市政府可以因城施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更好地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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