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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中国人在海外杀害中国人,回国受审关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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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涉嫌在泰国杀害并肢解一名内地女子的持中国护照犯罪嫌疑人于澳门被抓获,并已移交内地警方处理侦办。相信不日,案件将获得侦破,犯罪分子也将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如果往前回溯,我们会发现,在东南亚地区,中国人针对中国人的刑事犯罪案件近些年总是不时见诸报端,引起了国内民众很大的反应,其中一些案件甚至通过影视作品的转化引起了更大的关注和反思。那么,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间犯罪究竟应该由哪国司法机关、按照哪国法律进行相应处理,是否真如很多民众担心或者推测的,很多人就是为了故意避开国内司法机关的惩治,故意选择在国外进行犯罪活动呢?

近些年最为大家了解的几起案件分别有:2018年的杀妻骗保案,2019年的孕妇坠崖案,该案还是电影《消失的她》的原型,2023年的留学生(专题)绑票虐杀案以及最近的这起案件。四起案件均发生在泰国,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四起案件均发生在泰国,就当然地认定泰国属于一个治安极差的国家,至少这些案件最终都能得以侦破并进入司法处理阶段。相反,可能另一些耳熟能详的地方,反而隐藏着更多最终都无法知晓结果的案件。




2019年6月9日,中国一名王姓孕妇与丈夫俞某冬在泰国游玩时,丈夫为侵吞巨额财产而将其推下悬崖

回到案件本身,这四起案件中前两起的最终罪犯均为配偶,在尚未能够逃离泰国之前即被泰国警方拘捕,并最终经过泰国法院审判获刑。而后两起案件则因为犯罪嫌疑人均已逃回国内,最终被中国警方抓捕亦由中国警方侦办,最终也会由中国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这里就出现了第一个疑问,四起案件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罪犯)还是被害人均为中国人,为何有的由泰国处理,有的由中国处理?为何前两起案件不能将两个犯罪嫌疑人(罪犯)押解回国内审理?


这就涉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课题:引渡。一般的引渡更多存在于本国公民在本国刑事犯罪后逃往他国,本国向他国寻求引渡该犯罪嫌疑人。但是否能够引渡也会在另一种情况下陷入特殊的状态中,这源于刑事司法的一个特色之处,即它总是想最大可能地扩大自己的主管范围,总是想要既属地又属人。

例如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2款和第3款还分别把属地扩大到了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以及无论犯罪行为地还是结果地,只要有一个落在我国内,我国刑法就有适用的可能性。这就是属地原则。


同时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就属于属人原则。

于是最为经典的场景是当我国公民在外国刑事犯罪(尤其还是针对我国公民的被害人)时,我国的属人原则与他国的属地原则出现了竞合的可能性,双方的刑事司法都存在了主管空间。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存在引渡的可能性?

1993年,我国首先跟泰国签定了第一份国家间引渡条约。这30年间,恰恰是在这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的良好示范之下,以该条约为基础蓝本,我们才能不断地跟全世界签订60项双边引渡条约,这说明两国间关于引渡的适用是非常良性和友好的。根据这份条约,我们简单梳理以下不可引渡的一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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