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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男方婚前體檢查出乙肝女方起訴撤銷婚姻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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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健康是幸福婚姻的重要保障,雙方在結婚登記前負有重大疾病的如實告知義務,隱瞞病情結婚是對對方的一種欺騙,也是對自己婚姻的不負責任。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可以撤銷婚姻。患有乙肝是否需如實告知?未如實告知能否撤銷婚姻?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一方患乙肝,對方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案件。


2020年7月份,周女士與黃先生因工作相識,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相處三年後,倆人選擇在2月14日情人節這天登記結婚。在領證同時,還做了婚前體檢。第二天,婚檢報告出來了,黃先生患有乙型肝炎。

“我感覺我的紅色結婚證已經變成黑色的了。”周女士無法接受這一現實,十分痛苦。她認為,黃先生為了達到領證的目的,故意在婚前隱瞞乙肝病史,為此兩人爭吵不斷。黃先生也覺得冤枉,“我每年都做體檢,根本沒有查出任何疾病”。


爭吵使矛盾不斷升級,兩人緣分也走到盡頭。領證不到一個月,周女士就起訴到法院,以黃先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要求撤銷婚姻

在法庭上,周女士稱,在與黃先生相處三年多的時間裡,黃先生從未提過自己患有乙肝,直到領完證後,在婚檢處查出來有乙型肝炎,這會影響自己和後代的身體健康,所以,堅決要撤銷婚姻

黃先生聲淚俱下,“我對周女士有很深的感情,從始至終都沒有任何隱瞞,在婚檢之前我確實不知道患有乙肝。”

本案核心點是乙肝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根據相關規定,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指定傳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乙型肝炎不屬於以上三類疾病,且該疾病並未嚴重影響黃先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所以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范疇。周女士以黃先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周女士的訴請。宣判後,雙方都沒有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針對可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基於醫療進步的不確定性,民法典未詳細規定。

根據母嬰保健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即使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也有結婚的權利和自由,但應當向對方如實告知。如果故意隱瞞,就侵犯了對方對配偶患有疾病的知情權。撤銷婚姻的基礎在於婚姻關系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婚前隱瞞重大疾病也是一種欺騙。

本案中,黃先生所患的乙型肝炎不屬於母嬰保健法規定的三類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且病情不足以對婚姻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所以,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范疇。

婚姻是社會的基本單元,承載著情感、責任、信任和法律義務。作為一種社會契約,幸福婚姻根植於情感基礎,而有情感首先就要彼此坦誠、相互信任,所以,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應當如實告知,讓對方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是否結婚的選擇,否則可能面臨婚姻被撤銷的風險,也無法獲得真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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