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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须知] 业主因露台被砍半打官司 竟然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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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网综合)居住在共管物业的业主常常需要与物业进行沟通,物业的一些决定也将直接影响业主的生活。最近,大温的一位业主就因为物业将其户外的露台拆除、并且更换为一个缩小一半面积的露台而闹上法庭,最终法庭认为,业主的诉求是合理的。



据介绍,居住在共管物业的业主 K.S. 的房屋外原本拥有一个宽敞的露台,是他们一家人享受户外活动、与亲朋好友聚会的重要场所。


但这个露台并非 K.S. 的私人财产,而是属于共管物业的公共财产,只是与 K.S. 家紧密相连、属于 K.S. 一家独家享。

物业以其属于公共财产、且由于该露台影响到了附近的杉树树根为理由,按照园艺师的建议将这里原来的露台拆除,更换为一个面积缩小一半的露台,并在附近增加了一个凸起的花园。

这一变化是由物业完全出资建设,但对于 K.S. 一家来说,原本宽敞的户外活动空间被缩小了一半,而且新增的凸起花园也让他们家相邻的户外变得泥泞不堪。

对于 K.S.一家来说,失去了这一露台,不仅生活的乐趣明显减少,而且还使其房屋贬值。


K.S.与物业协商,希望能够恢复到原来同等大小面积的露台,但物业称,此举是为了保护院里的红杉树的根系所作出的决定。

据市政府的资料,这棵红杉树不能被移走,一位树艺家排除了任何刚性装饰板的可能性,因为“凸起的区域需要安装多个基础,这些基础会随着树根的生长而移动。”最终提出了这一凸起花园的建议。


但是,根据 K.S. 的说法,用小庭院和花园取代原有露台的做法,已经构成了“对共同财产的重大改变”,而物业在作出这一决定之前没有进行业主投票批准这一改变。

民事法庭称,根据共管物业保护法案(Strata Property Act)物业公司不能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或外观进行重大更改,除非这一更改计划得到 75%(四分之三)的业主投票通过的决议批准,或者更改是立即必要的,以确保安全或防止重大损失或损害。

但是,根据法院的说法,“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需要立即更换拆除露台、以防止损失或损坏。”

最终,民事法庭裁决,物业的这一举动是不合规的,需要重新走一遍业主审议投票流程,并需要为 K.S. 支付 $225 加元法庭出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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