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在列治文買10套樓花 結果....
(加西網綜合)都說投資樓花有風險,again!
一位華裔投資者利用兩家殼公司(numbered companies)在列治文購買10套城市屋的樓花,由於該樓盤開發陷入困境,雖然這位華裔投資者入稟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但這個要求遭到BC省高院法官的駁回。

根據BC省最高法院的文件,這位華裔投資者注冊兩家公司購買列治文一個樓盤的10套城市屋的樓花,並於2015年7月把首筆保證金支付到托管帳戶中。
不過,由於發展商無法籌集資金按時開發位於4號路Cambie消防大廳附近的樓盤,法院已經於2016年5月下令發展商退還這筆保證金。
不過,這位華裔投資商向法院提出發展商賠償60萬的損失賠償金的要求。
根據B.C.最高法院3月2日裁決, Maisonville大法官表示沒有發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賠償的理由。

法庭上爭議的問題在於兩份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s of understanding, MOU)是否和預售合同一起具有約束力。
而被告發展商則辯解指,合同僅僅是購買城市屋的選擇,而原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放棄。此外,諒解備忘錄不是合同的一部分。
最後,BC省高院的Maisonville大法官同意被告的觀點,並於3月2號裁定這些諒解備忘錄沒有驗證,並駁回了原告的賠償損失的要求。
施工前銷售(“預售”)合同是開發商籌集資金建造住房的一種手段。預售在施工前購買,一旦開工,投資者或未來居民的資金在施工開始後就被鎖定在投資中。在許可和建設的間隔期內,房產的權益可能會上升或下降。因此,預售已成為大溫熱門房地產市場的當下熱門投資模式。
因為在物業轉讓完成之前,BC省外國買家稅(FBT)不適用於此類合同,列治文預售也由海外開發公司進行大量銷售。
而法庭所涉及的這個樓盤項目仍然在網上銷售,主要開發“一到三間臥室的城市屋和公寓”。
來源:BC省高院的裁決http://www.courts.gov.b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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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華裔投資者利用兩家殼公司(numbered companies)在列治文購買10套城市屋的樓花,由於該樓盤開發陷入困境,雖然這位華裔投資者入稟法院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但這個要求遭到BC省高院法官的駁回。

根據BC省最高法院的文件,這位華裔投資者注冊兩家公司購買列治文一個樓盤的10套城市屋的樓花,並於2015年7月把首筆保證金支付到托管帳戶中。
不過,由於發展商無法籌集資金按時開發位於4號路Cambie消防大廳附近的樓盤,法院已經於2016年5月下令發展商退還這筆保證金。
不過,這位華裔投資商向法院提出發展商賠償60萬的損失賠償金的要求。
根據B.C.最高法院3月2日裁決, Maisonville大法官表示沒有發現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賠償的理由。

法庭上爭議的問題在於兩份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s of understanding, MOU)是否和預售合同一起具有約束力。
而被告發展商則辯解指,合同僅僅是購買城市屋的選擇,而原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放棄。此外,諒解備忘錄不是合同的一部分。
最後,BC省高院的Maisonville大法官同意被告的觀點,並於3月2號裁定這些諒解備忘錄沒有驗證,並駁回了原告的賠償損失的要求。
施工前銷售(“預售”)合同是開發商籌集資金建造住房的一種手段。預售在施工前購買,一旦開工,投資者或未來居民的資金在施工開始後就被鎖定在投資中。在許可和建設的間隔期內,房產的權益可能會上升或下降。因此,預售已成為大溫熱門房地產市場的當下熱門投資模式。
因為在物業轉讓完成之前,BC省外國買家稅(FBT)不適用於此類合同,列治文預售也由海外開發公司進行大量銷售。
而法庭所涉及的這個樓盤項目仍然在網上銷售,主要開發“一到三間臥室的城市屋和公寓”。
來源:BC省高院的裁決http://www.courts.gov.b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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