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房屋短租后出售 收到7万税单
地产涉及的税务法规非常复杂,尤其是涉及商品及服务税/统一销售税(GST/HST),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收到加拿大税务局的大账单。

金融专家Tim Cestnick在《环球邮报》撰文讲述了一起最近由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1351231 Ontario Inc. v. The King, 2025 FCA 53,涉及一对兄弟与一套位于渥太华的公寓。他们在这场官司中败诉,被加拿大税务局(CRA)追讨超过7万加元的GST/HST税款。
案件背景:短租触发税务风暴
2008年,这对兄弟通过他们名下的公司购买了一套公寓,随后在2008年至2017年间长期出租给多位租户。然而,2017年2月,他们将该公寓转为短期出租,并通过Airbnb等平台运营,直至2018年4月将其出售。
出售时,买卖双方均未缴纳GST/HST。但加拿大税务局CRA认为该交易应缴税,并开出77,080加元的税单。
兄弟俩抗辩称,该物业应被视为“住宅综合体”,因此免税。然而,法院并不接受这一观点。
法院判决:短租=酒店?住宅定义受限
根据《消费税法》规定,住宅综合体的定义不包括“酒店、汽车旅馆、客栈、膳宿公寓、民宿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场所”。法院认为,短期出租的公寓在本质上与上述场所相似,因此不能享受“住宅”免税待遇。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判断是否征收GST/HST,应以“出售当日的使用情况”为准。尽管该公寓此前多年长期出租,但出售时它已是短期出租性质,因此触发了税务义务。
更进一步:用途变更也能触发缴税
法院还指出,GST/HST 不仅适用于出售房产,也适用于用途的重大变更。《消费税法》第206(2)条规定,当物业的使用方式发生10%以上的变更(例如由住宅用途转为商业用途,如短期出租),该物业将视为发生了一次“应税供应”,从而需要缴纳GST/HST。
这意味着,在2017年将公寓改作短期出租之时,兄弟俩便已产生了GST/HST义务,而他们在2018年出售物业时又一次触发了征税。
1
还没人说话啊,我想来说几句
(加西网综合)加拿大房
金融专家Tim Cestnick在《环球邮报》撰文讲述了一起最近由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决:1351231 Ontario Inc. v. The King, 2025 FCA 53,涉及一对兄弟与一套位于渥太华的公寓。他们在这场官司中败诉,被加拿大税务局(CRA)追讨超过7万加元的GST/HST税款。
案件背景:短租触发税务风暴
2008年,这对兄弟通过他们名下的公司购买了一套公寓,随后在2008年至2017年间长期出租给多位租户。然而,2017年2月,他们将该公寓转为短期出租,并通过Airbnb等平台运营,直至2018年4月将其出售。
出售时,买卖双方均未缴纳GST/HST。但加拿大税务局CRA认为该交易应缴税,并开出77,080加元的税单。
兄弟俩抗辩称,该物业应被视为“住宅综合体”,因此免税。然而,法院并不接受这一观点。
法院判决:短租=酒店?住宅定义受限
根据《消费税法》规定,住宅综合体的定义不包括“酒店、汽车旅馆、客栈、膳宿公寓、民宿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场所”。法院认为,短期出租的公寓在本质上与上述场所相似,因此不能享受“住宅”免税待遇。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判断是否征收GST/HST,应以“出售当日的使用情况”为准。尽管该公寓此前多年长期出租,但出售时它已是短期出租性质,因此触发了税务义务。
更进一步:用途变更也能触发缴税
法院还指出,GST/HST 不仅适用于出售房产,也适用于用途的重大变更。《消费税法》第206(2)条规定,当物业的使用方式发生10%以上的变更(例如由住宅用途转为商业用途,如短期出租),该物业将视为发生了一次“应税供应”,从而需要缴纳GST/HST。
这意味着,在2017年将公寓改作短期出租之时,兄弟俩便已产生了GST/HST义务,而他们在2018年出售物业时又一次触发了征税。


分享: |
注: | 在此页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