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腳踏兩只船"女友索還3萬元,法院判了
2022年,畢業於同一學校余某與馬某,經同學介紹認識後開始交往。交往期間,馬某以各種理由及借款的名義向余某索要錢物。出於信任,余某多次向馬某的微信及支付寶轉賬,並給馬某購買衣服、戒指、二手手機等物品。
2024年春節前,馬某以到余某家看房子為由,要求余某向其轉款10000元作為上門見面禮。除了10000元見面禮金,余某家還因馬某要來看房子,花十多萬元將房屋進行了裝修。
而在上門之後兩人的一次見面過程中,馬某帶著她稱呼其“大表哥”男子,以及另一位兩人都認識的男子李某一同前往。在與李某聊天過程中,余某得知,馬某在與其交往的同時,與該“大表哥”建立了戀愛關系。
余某質問馬某,馬某直接承認是事實。余某提出二人終止戀愛關系,並要求馬某退還所收取的款項。
因未能協商一致,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馬某返還款項共計30598.99元。麻城市人民法院乘馬崗法庭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面對余某列出的款項清單,馬某辯稱,自己也給余某買過鞋子和禮品等,累計給余某自願轉賬4000多元,且兩年的戀愛關系中,她也付出了時間和感情,余某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法院審理認為,男女戀愛期間為了維護戀愛關系,或者以結婚為目的而發生的超出個人收入及消費水平的大額財物贈與,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在戀愛過程中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和,或因一方帶有欺騙性質而未能締結婚姻時,應視為所附條件未能達成。
被告馬某腳踏兩只船,其行為不符合社會所倡導的誠實守信善良風俗和道德觀念,作為收取財物一方,應當向原告余某承擔財產返還責任。
考慮到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都有感情和物質上的付出,且原告余某的小額轉賬部分,並未超出雙方交往期間正常開支范疇,且所購財物客觀上存在使用折舊的問題,故法院酌定判決,由被告馬某向原告余某返還所贈款項15000元。雙方服判。
承辦法官同時指出,我國民法典第1043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被告馬某腳踏兩只船的行為違背了誠實、忠誠和專一的原則,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在戀愛和婚姻關系中保持忠誠和專一,是婚戀關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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