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 贪污超300万可判死刑 为何贪官大多被判死缓

资料图:受贿2.07亿余元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殷美根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殷美根被判死缓”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农业农村部原部长唐仁健被提起公诉”……
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往往直接和贪污受贿数额挂钩,而在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中,往往会提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词。“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一字两字之差,不仅决定着罪与非罪,也决定着刑期的长短,罚金的多少。那么,这些词具体指多大的金额?又该如何区分?
一、量刑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受贿金额
从刑法上述处罚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数额较大”“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不同的数额与不同的情节对应着不同的刑罚,这些数额与情节同样也影响着受贿罪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那么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此做了具体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20万元
1.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专题)、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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