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租客 大温物业公司赔偿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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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网综合)BC省最高法院法官作出裁决,温哥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两名前租客支付超过 14 万元,因为房东并未搬进租客被赶出的房屋



根据书面裁决,怀特夫妇于 2019 年 9 月开始以每月 13,000 加元的价格租用一栋位于西温哥华的房子,后来房租降到了 10,000 加元。他们与一家地产公司 CB 签订了租约,该公司担任房东的代理人。


裁决指出,2022 年 1 月,CB 地产公司的一名员工打电话给怀特夫妇,告诉他们房主遇到了税务问题,需要出售房子,但妻子当时怀孕了,怀特夫妇不想离开。

2022 年 1 月 30 日,CB 公司向租户发出了一份终止租赁合同以供房东使用该房屋的通知,期限两个月的终止租赁通知。

怀特夫妇对驱逐令提出异议,认为驱逐令是恶意的,因为“该员工已经明确表示房主想出售该房产,而且房主甚至不住在加拿大,所以不太可能搬进该房产,”法官梅根·吉尔特罗在怀特的证词中承认了这一点。

2022 年 9 月,怀特夫妇搬走了,在西温哥华找到了新家,但他们仍密切关注着之前租住的房子。

在发现房子空置了几个月后,他们向BC住宅租赁部门(RTB)投诉,该部门做出了对他们有利的裁决,要求 CB 房地产公司支付 120,000 加元的驱逐赔偿金,外加 15,061 加元作为怀特夫妇对房屋锅炉系统的紧急维修费用,并退还 13,000 加元的损坏押金。


CB 房地产公司要求房主承担费用,但仲裁员拒绝了这一要求,因为 CB 房地产公司“是书面租赁协议中指定的房东”。

CB 公司随后将此事提交 BC 省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寻求法院下令撤销仲裁员的裁决或发回 RTB 重新审议,这次将房主列为被告。


他们辩称,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该法案定义的“房东”。

但法官梅根·吉尔特罗认为,不同法律条款对房东的定义有所不同。当驱逐本身存在争议并经过 RTB 程序时,CB 公司从未建议将房主列为被告。

她写道:“在行使并捍卫了其根据第 49 条终止租约的权力之后,CB 现在却辩称,自己不是根据第 49 条终止租约的房东,这令人惊讶。”

直到仲裁员下达罚款令后,该公司才试图纠正此事,但遭到仲裁员的拒绝。

还有一个实际问题是怀特夫妇与房主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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