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比较容易从形式上来认定。只要有合法的结婚证书,不论是加拿大完成的,还是在境外完成的,都可以接受。当然,如果结婚登记的形式,没有满足婚姻登记地的法律要求,该结婚登记就不为加拿大移民法所承认。例如,中国大陆的法律不允许结婚的一方在海外,另一方在中国,双方没有同时到场而完成的“代理婚姻登记”(Marriage by proxy)。如果有人在海外,没有回中国,就设法弄到一份由中国政府颁发的,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登记证,这样的证书是不为移民部所承认的。(笔者确实见过有人这样弄来的结婚登记证。)
从最高法院在M. v. H.一案中所做的判词来看,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夫妻关系是一种持久的关系,在此关系中,两个人在财政上、社会上、情感上、和身体上都是相互依赖的,他们共有一个家庭并共同承担相关的责任,他们彼此之间有认真的承诺。而那些正在约会,或是正在考虑结婚或建立同居配偶关系的人,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关系,包括那些想要住在一起来试验彼此关系的人,都不能被认为是事实婚姻的夫妻关系。
登记结婚,比较容易从形式上来认定。只要有合法的结婚证书,不论是加拿大完成的,还是在境外完成的,都可以接受。当然,如果结婚登记的形式,没有满足婚姻登记地的法律要求,该结婚登记就不为加拿大移民法所承认。例如,中国大陆的法律不允许结婚的一方在海外,另一方在中国,双方没有同时到场而完成的“代理婚姻登记”(Marriage by proxy)。如果有人在海外,没有回中国,就设法弄到一份由中国政府颁发的,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登记证,这样的证书是不为移民部所承认的。(笔者确实见过有人这样弄来的结婚登记证。)
从最高法院在M. v. H.一案中所做的判词来看,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夫妻关系是一种持久的关系,在此关系中,两个人在财政上、社会上、情感上、和身体上都是相互依赖的,他们共有一个家庭并共同承担相关的责任,他们彼此之间有认真的承诺。而那些正在约会,或是正在考虑结婚或建立同居配偶关系的人,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关系,包括那些想要住在一起来试验彼此关系的人,都不能被认为是事实婚姻的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