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蒜以後NEB新成員重新評估,又新加了一輪原住民公聽,就是後面要說的Phase III consultation。過程很曲折但是結果是一樣的。2016年5月時NEB附帶151個條件批准了項目。後來又加上BC簡大媽治下省府的6個條件,一共157個。提交國會。土豆2016年11月底批准,kinder morgan隨即拿到CPCN。
這個時候一些當年反對項目的團體不幹了,你大爺的土豆這不是涮我們呢嘛,當年的約定你怎麼提上褲子就忘了,我跟你沒完。於是從法律上開始找碴。這官司一路打上去,打到了聯邦上訴法院。訴求主要是兩條,一個是說board的批准報告應該取消,因為blahblah,法院說這個我不管,他們怎麼做決定是他們的事;另外一個訴求是Governor
in Council的批准有瑕疵,不能發CPCN。
今天的新聞就是,聯邦上訴法院說,你們訴的有道理哎。這Governor in Council的決定有問題,主要是兩條,一是他們環評的時候只考慮了油管本身,出海口沿途對killer whale等海洋動物和沿岸環境的影響他們沒考慮;二是第三階段原住民公聽的時候,他們只是記錄了人家的擔心,但是沒什麼措施啊。這兩條不考慮你國會就批准項目,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