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接近加拿大聯邦政府消息透露,聯邦稅務局(CRA)溫哥華國際查稅部門已悄悄擴大編制,增多人手調查海外逃稅案件;而那些永久居民身分已經喪失的「太空人」,在出售加拿大物業時,若未按「非居民」(Non-Resident)規定申報資本增值稅(Capital Gain),有可能是這波查稅的重點對象。
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新近掌握關於查稅部門擴大編制的消息,他解釋,雖然稅法上的居民定義,不完全與《移民法》的居民定義相同,但兩者卻有一定的相關。他說∶「那些早已不以加拿大為家,在加拿大居住,連永久居民身分也喪失的太空人,一般認定,在稅法上也等於喪失居民,而成為「非居民」。」
「非居民」房價獲利無免稅
李克倫指出,如果是「非居民」,則他們在剛移民買來安家讓妻女居住的房屋,就不能再算為自住,而房價上漲的獲利即資本增值部分,也不再適用免稅。
根據規定,「非居民」出售加拿大物業時,賣屋所得總額的25%(如果房屋是由屋主自住),在房屋過戶過程中,會先被保留,並暫時交給稅務局,直到賣屋者與稅務局結算所欠的資本增值稅(tax on capital gain),才將差額部分還給賣屋者。
至於用作出租用途的房屋,房屋過戶過程中,被保留的部分更將高達賣屋所得總額的50%。有關房屋買賣的資本增值稅率,則為25%。
本報曾向加拿大稅務局查詢,希望確認稅務局擴大溫哥華查稅人手,並目標指向國際漏稅的情況,但稅務局發言人布萊迪歐(Philippe Brideau)表示,暫時無法馬上答覆。
李克倫向來關注「太空人」未在加拿大居住以及可能隱藏收入的問題,李克倫強調,加拿大的稅法對未在加拿大居住的「非居民」,有明確的繳稅規定。
他認為,基於保護購屋者權益的立場,應該提醒即將購屋人士以及地產經紀,確定賣方是居民還是「非居民」,以免稅務局在擴大查稅後,揭發有「非居民」房屋以居民身分賣屋而被牽連責任。
李克倫舉例說,假如有一名「非居民」賣了房子、獲得了幾百萬元的現金,人已回到北京,而稅務局又無法去北京查稅,這時,稅務局依法可能轉向代理銷售的地產經紀,又或者是接手「非居民」房屋的屋主,要求他們代為繳清欠稅。
查收租漏報稅 瞄准華人房東
稅務局擴大溫哥華的查稅編制,而溫哥華又是「太空人」大本營,有關消息已觸動了移民社區最敏感的神經所在。有專家則說,目前「太空人」非居民身分賣屋的問題,問題還不太大,但他倒是發現,稅務局最近盯緊一些華人房東未誠實申報房租收入有關的漏稅行為。
該名專家說,稅務局要調查房東未申報房租收入的事可說是「輕而易舉」,例如,可以從稅務申報時所掌握的住址等資料,比對相同住址的房屋是否同時住有幾戶人,又或者可以查水電紀錄,一經比對,即使房客未去申報租金支出,房東漏報租金的行為也有可能「現出原形」。
「太空人」不一定屬「非居民」
至於非居民賣屋的問題,該專家則有不同看法。他表示,《移民法》的非居民定義,與稅法上的非居民定義是兩回事,而「太空人」即使楓葉卡到期,楓葉卡失效,亦不代表他已無永久居民資格。
他說,除非「太空人」已循法律程序,上訴到聯邦法院,且法官判定已無永久居民資格才算喪失資格,在此之前,「太空人」賣屋時仍是以居民身分進行過戶,並無「非居民」的稅務問題。
兩國早已簽署協定 加稅局向華索追查對象資料
加拿大與中國早在1986年已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稅的協定》,兩國早已建立有稅務情報交換及協商的機制。
稅務律師韋德(Max Weder)說,據他所知,稅務局確實會通過電郵方式,要求中國稅務部門協助提供追查對象的相關資料,但通常因為當中存在語言障礙,所以效果有限,但他認為,隨著中加雙邊關系的發展,海外查稅行動可能「動作加大」。
加中稅務協定早在1986年簽署,但與香港及台灣,則還未有簽署類似協定。幾年前,加拿大政府曾派人到台灣調查,「太空人」居住在台灣卻未報台灣收入情況,並一度要求台灣政府與加拿大恢復稅務協定的談判,引起台灣移民社區的反彈,後來還集體向台灣政府陳情,簽署協定一事才又不了了之。
_________________ 。。。。。。。。。。。。。。。。。。。
。。。 憑良心做事,靠本事吃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