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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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將自己描述為“一個以規則為基礎、成員驅動的組織——所有的決定都是由成員國政府做出的,規則是成員之間談判的結果”。《WTO協定》預見了無法達成共識的投票,但協商一致的做法主導了決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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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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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下的規則、程序和實踐經過近半個世紀演變的結果。1994年,世貿組織成員國就《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諒解》(DSU)達成一致,並附加於《最後文件》,1994年在馬拉喀什簽署。爭端解決機制被世貿組織視為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支柱,並被視為“對全球經濟穩定的獨特貢獻”。世貿組織成員國已經同意,如果認為其它成員國違反了貿易規則,將使用多邊體系來解決爭端,而不采取單方面行動。
[78][79][80]優先事項是解決爭端,最好是雙方同意的解決方案,並規定該過程以有效和及時的方式進行,以便“如果案件被裁決,專家組裁決通常不應超過一年,如果案件被上訴,則不應超過16個月……”如果投訴人認為案件緊急,則對案件的審議時間應該更短。世貿組織成員國有義務接受這一程序的排他性和強制性。
[84]根據《政治雜志》2018年的一項研究,當違反世貿組織的行為以擴散的方式影響各成員國時,各成員國執行違反世貿組織行為的可能性更小,速度也更慢。這是因為各成員國在進行訴訟時面臨集體行動問題,他們都希望其它成員國承擔訴訟費用。《國際研究季刊》2016年的一項研究質疑稱,爭端解決機制導致了更大的貿易差距。
[85][85][86]但是,爭端解決機制不能用於解決由於政治分歧引起的貿易爭端。當卡塔爾要求就阿聯酋實施的措施建立爭端解決小組時,其它
海灣合作委員會國家和美國很快將其請求視為政治問題,並表示國家安全問題是政治性的,不適合WTO爭端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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