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插队”怀孕被辞退
潘佳怡(化名),是这个幼儿园的老师。2008年3月入职,当年9月,潘佳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第29条约定,“如违反幼儿园规定,合同自动解除”。2016年9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潘佳怡仍一直在苗苗幼儿园工作。
因为幼儿园考核打分的方法变更了一次,本排在前面的潘老师的名次到了后面。这时,潘老师却发现自己怀孕了。
面对潘老师的担忧,他的丈夫徐坤(化名)说:“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竟然还会有剥夺他人生育权的事,这简直是太荒唐了!”但转念一想,妻子的工作也很重要,便宽慰道:“明天和你们领导好好商量一下,领导会通情达理的。”
第二天园长得知消息后,说:“排队怀孕,否则按自动辞职处理,这是集团公司总部定下来的。你坚持怀孕生育,我个人做不了主,只能如实向总部汇报。”
接到园长的汇报后,集团总部的领导也感到十分棘手,多次开会研究。最终,大多数人认为,既然公司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就得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将在幼儿园产生不好的导向,会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教学秩序。因此对这件事绝不能妥协。
于是,2017年6月30日,根据集团公司的决定精神,幼儿园向潘佳怡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潘佳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潘佳怡解除了劳动合同。
幼儿园规定被认定违法
接到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潘佳怡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月2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幼儿园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9752.2元。
幼儿园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幼儿园不承担支付潘佳怡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对怀孕女性职工规定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处于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7条、第87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排队怀孕”太离谱,每个女老师都有生育的权利
“插队怀孕”被除名的事件虽然结局已经明了,但是“排队怀孕”的现象还是再度引发热议。
不少网友开玩笑说:“要是排在第一名的老师怀不上,其他人都得等她吗?”
再者,生孩子不是简单的商业产品制造可以按计划预定,怀孕也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新时代的学校管理要以人为本,要对教师体现人文关怀。排队生孩子是不明智的做法。
还有人说,全面开放二孩是国家政策,女职工怀孕生二胎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台这样的规定与国家的政策精神不相符。
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并不罕见。
早在2016年,河南省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就出现了“生二胎需排号”现象。规定可以生育二胎的女教师名额,2016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为15名和16名。根据学校推出的“生育二胎指标”,有的老师甚至排到2020年之后。
被新闻报道之后,该学校取消了这一规定,当地声称将采取从师范学院招录和返聘退休教师等措施,保障正常教学秩序。该案位列全国妇联发布的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