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这些特点并未脱离中国早在1992年2月25日通过并实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以下简称《领海法》)的规範。 就第一项特点而言,中方扩大了对「海域管轄」的解释,中方未来的海上执法行动将可能从内水与领海扩大到毗连区海域。虽然中国《领海法》并没有界定「海域管轄」的範围,但是广义来说就是包括:内水、领海与毗连区三个面向。就第二项特点而言,中方除了对四类船舰进行「无害通过」必须向管理机关报告之规定外,亦赋予行政主管机关对有害船舰认定与「批准」无害通过的权力。依据中国《领海法》第6条: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都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就第三项特点而言,依中国《领海法》第14条规定:在内水与领海内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舰违法就可行使「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在毗连区内则是「受到侵犯」时方可行使「紧追权」。究竟这次中国新版《海安法》实施後,会对区域安全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议题值得深入观察。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Law of the Sea UNCLOS),「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份。主权国家对其「内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权」,外国船隻在「领海」中允许的「无害通过」(Innocent passage), 但在「内水」是不允许的。因为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在其《领海法》与《海安法》也是具备这样的概念并未超越。虽然《海洋法》明确对「无害通过」提出界定,但没有规範船舶在航经他国领海时需报备或批准与否。在这方面中方可操作的策略就在於,外国船隻或军舰航经中国领海时需要其主管机关报备,在经「批准」之後才能行使「无害通过」权。也就是说,中方将利用批准无害通过的策略来限制国外军舰在其领海的「航行自由权」。
面对中国陆续通过海警法、海上交通与海上安全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企图片面改变其周边海域现狀,我国可能的应处作为相当有限。然而,在3月份签署的《台美海巡合作瞭解备忘录》基础上,我国海巡除了应长期及深化与美国海岸巡防隊(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的海上合作之外,亦要积极寻求与周边国家进行联合海上安全合作、海上执法交流与海上急难救助演习,像是与日本、菲律宾、新加坡等国,以共同因应中国可能的海上威胁,同时也可以因应海上非传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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