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西藏和印度間界線的形成與當地人類生態的形成直接相關,人類的生活圈不同,所劃分的政治圈自然也不同。西藏與印度的生活圈主要根據“鹽”的取得方法來區隔,印度次大陸的鹽來自印度洋,西藏的鹽則是從青藏高原上的眾多鹽湖中提煉而出,以鹽湖作為鹽巴來源的藏民生活范圍廣及喜馬拉雅山的南麓。“鹽線”才真正構成了西藏和印度之間的“傳統習慣邊界線”,而它並非是一個抽象的界線,不但具體且在現實中有過數百年的實踐經驗。
歷史上,印度河平原與恒河平原的政治輻射力很難投射到平原盡頭的喜馬拉雅山脈西麓、南麓山地,更遑論這個世界最高山脈的東麓、北麓;印度不管在蒙兀兒王朝(1526至1858年,大陸譯為“莫臥兒王朝”)或是後來的英屬東印度公司時期(1858至1947年),政治勢力都無法觸及藏文化區。
同一時期,西藏地方當局與清朝政府的管轄范圍卻是含括整個西藏的“鹽線”,而且向在當地半農半牧的藏人、門巴人、珞巴人收稅。因此,山脈北/東、西/南兩坡的傳統政治生態與生活方式基本上是在西藏高原的政治勢力影響下形成的。中世紀的吐蕃王朝長期直接統治喜馬拉雅山脈北/東、南/西兩麓山地;近古以來,在喜馬拉雅山南/西麓形成的幾個小王國,都是西藏政治─宗教體制開枝散葉的結果,在古代政治體系下都是西藏的藩屬。而在此之前,處於佛教後弘期,經濟、軍事實力脆弱的西藏,即尋求蒙古軍事─政治勢力的政治保護,因此加入蒙元王朝統治中國的體系,並與繼承元朝的明、清之間延續了這種封建性質、臣屬形式的政治關系。
17世紀中葉到20世紀初葉,是喜馬拉雅山麓政治秩序體系的穩定期,在這一體系內,西藏是中國清朝的內藩(清朝擁有西藏內部的政治事務的最終決定權);哲孟雄(錫金)、布魯克巴(不丹)、拉達克等是西藏的藩屬;拉達克、巴達克山等同時又是清朝的內藩;哲孟雄(錫金)和廓爾喀(尼泊爾)是清朝的外藩(臣屬於清朝,但清朝不幹涉其內部的政治事務)。
20世紀初,中華民國通過《清帝遜位詔書》和《大清國籍條例》繼承了清朝的領土和人民遺產。經過內部革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中華民國的領土和人民遺產,西藏在法律上被再確認為中國領土,中國在法律上自然繼承傳統的藏印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