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人是中國的稅務居民?
其實,去年的新稅法(和之前的稅法)其實已說的很明白什麼人是中國的稅務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稅法”)第一條規定: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境內和境外已點明中國稅務居民需要就其全球收入向中國納稅。那麼如果沒有在中國居住,如何定義有住所呢?請看國家稅務總局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有相關陳述:“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為了進一步對這個抽象的概念進行說明,國家稅務總局對於“住所”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對於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後仍然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綜上所述,判定稅收居民身份的關鍵就在於“習慣性居住”。對於並未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國籍,僅僅因為工作的原因在境外居住,待此原因消除後,他們仍然會回到內地居住,因此他們會被視為在境內有住所,由此成為中國稅收居民。也正是由於這個身份,他們需要就在內地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取得的收入在內地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全球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