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港人不爽?細看香港國歌法陷阱處處防不勝防
文章來源: RFI 於 2020-06-05 01:49:04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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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在保皇黨全力護航下,以41票支持、1票反對下,三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盡管民主派議員朱凱迪、陳志全以及許志峯在會場內潑有臭味的液體企圖阻止會議進行,作為無奈的抗議。
將於下周五正式刊憲生效的國歌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在立法會三讀通過後表示“不會壓縮言論空間”,只要市民無公開蓄意侮辱國歌,就不用擔心墮法網。但根據民主派所持的反對理由,其實處處布滿陷阱,尤其是條例中有關“侮辱”的定義不清,欠缺客觀標准,港人隨時誤墮法網而防不勝防。
下周就會生效的國歌法規定,任何人如意圖、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港幣及監禁3年;二創國歌的作品,或許不再復見,觀看球賽時向國歌喝倒彩,相信亦墮法網,言論自由再多一重限制。
根據國歌法第7條,“侮辱”國歌罪行包括:有意圖並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或有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或經篡改的國歌曲譜、以歪曲或貶損的方式奏唱的國歌。條文亦列明,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都屬犯罪。
政制局反覆指要看“意圖”,才能決定是否有意觸犯國歌法,市民不會僅因為表現出不喜歡國歌而犯“侮辱”罪;如有演奏者演奏國歌時走音,但無意圖侮辱國歌、是“無心之失”,也不構成違法。市民擔心於奏唱國歌典禮場外路過而未有肅立,或在茶餐廳聽到電視播國歌而不站立,局方亦稱不違法,但同時表明判斷某一行為是否觸犯法例時,要考慮該行為是否公開及故意、當事人是否有意圖。
至於涉及國歌的二次創作會否犯法?政制局早前曾發文指,不能隨意改動國歌歌詞及曲譜,但要視乎樂曲及歌詞的相似程度,若足以使人合理地相信樂曲是國歌或國歌的部份,則會視為國歌,並以歌手李克勤及黎明的歌曲《球迷奇遇記》和《全日愛》為例,指有關歌曲不會令人覺得是國歌,播放不會構成罪行。
法例亦訂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作出盡職誓言及行政會議誓言的宣誓儀式、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等。相關要求奏唱國歌地點亦惹爭議,如議員宣誓要唱國歌,將被視為是政治審查,倘若拒絕從命,也有可能增加被取消議員資格的風險。
此外,國歌法的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罰款5萬元,罰則也較其他國家嚴厲;而檢控期更受爭議,由一般裁判官條例的半年延長至兩年,執法部門可於知悉有關罪行的一年內,或幹犯該罪行的兩年內展開法律程序,民主派一直批評檢控期限過長,政制局堅稱由於違反草案者或涉大批身份不明的人士,如在球賽中噓國歌,或涉以互聯網等發布篡改過的國歌,因此警方要較長時間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