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者: 忙中偷闲, 时间: 2019-1-06 15:32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 作者: 忙中偷闲, 时间: 2019-1-06 15:33
国内房产要不要卖? 新税法的全文在这里
#3: 作者: 无雨, 时间: 2019-1-06 15:51
随便他爱咋滴咋滴。
#4: 作者: 呱唧呱唧, 时间: 2019-1-06 19:11
基本就是在国内没房产的又没长期居住在国内的,没交税任务
#5: 作者: aldo, 时间: 2019-1-06 20:40
为某些人特意定制的缓冲区而已
#6: 作者: 不不羁的风, 时间: 2019-1-06 20:46
反正加拿大住超过半年的,不管身份,都要报税,听过美国也一样
#7: 作者: Easoweno, 时间: 2019-1-06 21:45
好像这条是已经修改,是重点的新旧条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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