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者: tony999, 時間: 2011-10-18 19:36
請有類似經歷的同志提供建議,謝謝!
#2: 作者: baintree, 時間: 2011-10-18 22:11
罰款沒商量。。。
#3: 作者: 麥子谷子, 時間: 2011-10-18 22:22
既然STRATA規定都要填寫,還是填寫的好,這樣對業主也是有好處啊。管理人員知道什麼人住進來,萬一發生什麼事情可以及時聯絡。
#4: 作者: ______, 時間: 2011-10-18 22:39
樓主差那點Move-in/out fee?
罰款是一說,被人發現了這筆錢你早晚也要交的。
#5: 作者: RustRose, 時間: 2011-10-19 12:12
我真的不明白為什麼國人這麼喜歡挑戰規則。
都白紙黑字給你寫好了,照著做就行了。為什麼下意識老覺得能繞過規則呢?
#6: 作者: 飛簷走壁的熊貓, 時間: 2011-10-19 12:36
這個實際上是保護業主的,如果租客造成的任何損失,是租客承擔,和屋主無關,我記得當時form k上面寫的有。如果屋主節省這幾百的搬家費,到時候租客收了很多物業的罰單,都是算在屋主頭上的
#7: 作者: tony999, 時間: 2011-10-20 12:55
非常謝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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