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新婚姻,新思想,新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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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 凡凡时间: 2005-6-23 13:28

同性恋,新婚姻,新思想,新语言
凡凡

我觉得“国政论”的这篇文章写得很精彩,关于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权益问题阐述的有张有弛,我来顶一下。(我就不quote了,原文较长)

我补充几句自己的个人意见,持不同意见者尽可以反驳,但不必恶语相向,大家心平气和讨论问题。

婚姻的传统定义是介于男女两个异性的结合来定义的,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权益和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或说自古有之,但古老时代不够民主,同性恋的声音被埋没)同性相恋的情况变成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尽管相对于异性恋,还属于少数派,社会却发展到了今天的民主时代,于是提出相应社会保护体系的要求,认为,法律制度应该变革,婚姻的内涵和定义应该修改,于是两派意见针锋相对,去到了最高的议政厅-国会。

既然成年人的性取向不妨碍别人的自由,同姓恋的权益需要保护也成为不争的事实,我不明白的是同性恋者为何非要争取那个“传统”的名声呢?为何,不能大胆变革,为社会再创造一个词汇呢?好像在这点上,又有点个人自卑情急,觉得创造了其它词,是“名不争,言不顺”,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如同中国大奶和小妾的区别。非也!我绝对尊重同性恋的结合,只是考虑到实际的社会使用性,如果,创造另一个词,比如homomarriage,这样,填写你的伴侣状态时,就不会被人家想当然认为是Mr & Mrs,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有,我想到,一个homomarriage的词汇尚嫌苍白,因为,你从这个词里看不出是gay还是lesbian,那么就请社会学家和法律专家再仔细斟酌,比如写成homogmarriage和homolmarriage或者homofmarriage(女同性恋者结合)。因为我想,同性恋者结合,日后还需要收养小孩,在填写Parents一栏里,就可以按照这样的做法清清楚楚填写两个爸爸或两个妈妈,不会被人想当然要求报上父亲大名,母亲大名。

我暂定自己创造的这个名字为“homomarriage”,那么它和“marriage”一样在法律意义上完全平等,享有一切相同的法律权利,这如同,孩子生出来,有男孩、女孩之区分,天经地义。

如果同性恋者非要往传统定义的婚姻里凑,我个人认为,是思想太守旧、僵化的表现,那才是真正的墨守成规。人家当初定义这个词时,就是介于两个异性的结合,你明明是同性相恋了,社会出现新事务,那就新到底,根据当前的社会需要,引进新的词汇。

还有,结婚仪式等事宜,同性恋者可以集资盖建教堂,或者创立一个新的教派,热热闹闹操办自己的婚事。倘若非要往传统的主持传统婚姻礼仪的教堂里凑,而又碰上头脑僵化的宗教人士,誓死不予操办,那岂不是强人所难,非民主的表现。

这个社会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性取向,同性恋者应该享有异性恋者一样的合法权益,我举双手赞成。但同样,vice-versa, 请同性恋者也尊重异性恋者的权益,所以要使两类婚姻相安无事,享受同等法律权利,又没有哪一方被low-estimated的话,两套词汇、定义是否可行?这样,在社会上施行起来,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至于,领养孩子问题,我真不知道如何发表意见。成年人有自己的被尊重的性取向,那么社会、家庭对孩子的性取向是否要引导?有否权利引导?同性恋结合体如何引导他们/领养的孩子的性取向?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性取向方式培养gay或者lesbian?家庭中有目的、有意识培养的同性恋性取向的孩子越来越多是否会引起社会的焦虑和恐惶?同姓结合体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的心理、生理健康需要如何面对?林林总总的社会问题将随时出现,社会各阶层都要有足够的法律、教育、道德、思想层面上的准备,绝非简单的“是否民主”可以概括。

#2: 作者: WANGHU时间: 2005-6-23 13:44

国会管的主要是政府法律问题,撇开宗教问题不说,国会可以干脆取消Marriage的定义,改用中性的用词:Civil Union,就可以了吧。

#3: 作者: 凡凡时间: 2005-6-23 14:11

[quote:dba10f8d41="WANGHU"]国会管的主要是政府法律问题,撇开宗教问题不说,国会可以干脆取消Marriage的定义,改用中性的用词:Civil Union,就可以了吧。[/quote:dba10f8d41]

这个提法有道理,但好像单单一个“Civil Union”概念,不够明确,难以区分同性结合还是异性结合,就让marriage的定义不变,传统的还是传统的。新生的,就一新到底吧!

#4: 作者: WANGHU时间: 2005-6-23 14:17

[quote:8f542ad74a="凡凡Caroline"]这个提法有道理,但好像单单一个“Civil Union”概念,不够明确,难以区分同性结合还是异性结合,就让marriage的定义不变,传统的还是传统的。新生的,就一新到底吧![/quote:8f542ad74a]
就是因为有区分才会有争议,认为是歧视啊。政府最好就是撒手不管,让各个团体在宗教面前开掐吧,省得浪费大家的税金。

#5: 作者: 凡凡时间: 2005-6-23 14:29

[quote:1492500e14="WANGHU"][quote:1492500e14="凡凡Caroline"]这个提法有道理,但好像单单一个“Civil Union”概念,不够明确,难以区分同性结合还是异性结合,就让marriage的定义不变,传统的还是传统的。新生的,就一新到底吧![/quote:1492500e14]
就是因为有区分才会有争议,认为是歧视啊。政府最好就是撒手不管,让各个团体在宗教面前开掐吧,省得浪费大家的税金。[/quote:1492500e14]

这下,我无话可说了!还是王虎英明,一眼看到事物的症结。我觉得同性恋者的结合在这个问题上就有点死脑筋了,原来不是要争权益,而是要争名份,这个名份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名份,它本就是反传统行之,岂不成悖论了?

亚州人对“visible minority”的名称,好像没人提出来有“歧视”的嫌疑,是否也该大声疾呼?我倒觉得无所谓,反正不是一样的权益吗?对了,政府的人事部门好像还有特殊政策呢,比如需要一定比例的“visible minority”,看起来,我们是弱者,弱者才需要保护。

反观同性恋结合,也一样处理,规定各政府部门需搭配一定比例的这类反传统性取向者,毕竟,也是minority嘛!

#6: 作者: 青蛇时间: 2005-6-23 14:58

记得民权运动时,有人提出“seperate but equal",但是有个法官提出”seperate never equal".俺是同意法官的说法的,在平等的前提下谈论问题,比如孩子的教育问题等,平等是加国的立国之本啊。

至于宗教么,应该置于法律之下,更要谨防极端分子的复辟。当年三k党还是以白色基督徒自称呢,还好他们最终没能当道,否则咱们都是二等公民。但是所以的宗教,除了佛教外,都是一心想当权的,布什的当选就是一个例子。现在美国打击同性恋只是一个开始,同性恋搞定之后,会不会是犹太人,黑人,华人呢。

#7: 作者: 阿龙时间: 2005-6-23 15:28

你问了这么多问题, 不知你想得到什么答案? 我不可能给你答案, 但可以给你一点评论. 但你的问题确实反映了你对同性恋的无知.

[b:97f6d1f62e]从古到今,虽不能说所有的孩子, 但至少是绝大多数, 是在异性婚姻的家庭中长大的. 至少很少有孩子会被父母引道向"同性恋"方向发展的, 但事实是, 同性恋从没消失过.
随着社会对同性恋更加宽容,以及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你肯定会看到更多的同性恋者从"柜"中出来, 也会有更多的同性恋者结婚.
同性婚姻合法化, 加国并不是首个.现在在这里讨论或臆测合法化后会怎样,如何, 有点可笑. 有时间, 去研究研究荷兰诸国的现状吧.

[/b:97f6d1f62e]

[quote:97f6d1f62e="凡凡Caroline"]同性恋,新婚姻,新思想,新语言
凡凡至于,领养孩子问题,我真不知道如何发表意见。成年人有自己的被尊重的性取向,那么社会、家庭对孩子的性取向是否要引导?

有否权利引导?同性恋结合体如何引导他们/领养的孩子的性取向?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性取向方式培养gay或者lesbian?家庭中有目的、有意识培养的同性恋性取向的孩子越来越多是否会引起社会的焦虑和恐惶?同姓结合体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的心理、生理健康需要如何面对?林林总总的社会问题将随时出现,社会各阶层都要有足够的法律、教育、道德、思想层面上的准备,绝非简单的“是否民主”可以概括。[/quote:97f6d1f62e]

#8: 作者: 游客时间: 2005-6-23 15:33

[quote:1f8b4ff40a="青蛇"]记得民权运动时,有人提出“seperate but equal",但是有个法官提出”seperate never equal".俺是同意法官的说法的,在平等的前提下谈论问题,比如孩子的教育问题等,平等是加国的立国之本啊。

至于宗教么,应该置于法律之下,更要谨防极端分子的复辟。当年三k党还是以白色基督徒自称呢,还好他们最终没能当道,否则咱们都是二等公民。但是所以的宗教,除了佛教外,都是一心想当权的,布什的当选就是一个例子。现在美国打击同性恋只是一个开始,同性恋搞定之后,会不会是犹太人,黑人,华人呢。[/quote:1f8b4ff40a]

太牵强附会了吧, 美国现在并没有特别打击同性恋,布希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反同性恋的举动。

而且请不要把反对同性恋结婚合法化和种族歧视等同起来。

#9: 作者: 游客时间: 2005-6-23 18:21

凡凡, 一直很喜欢看你的评论,但是这次我觉得你真的其实是带着偏见或者说歧视的. 读的出来,文中你一直在尽力避免如此, 对此我也很赞赏, 但是,也许连你自己都没有发现, 这种歧视已经根深蒂固,充斥在你的文中.

你所说的创造一个homomarriage和marriage区分开来, 觉不觉得像中国的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它们在法律意义上完全平等,享有一切相同的法律权利. 但是你看看现在? 敢说没有不平等在内吗? 农村分明就是一个二等户口!

另外, 关于教堂主持婚礼,马田早就明确表明尊重宗教自由,不强制宗教人士为同志主持婚礼, 自由党自由党也会对法案提出修改,进一步保证宗教人士不主持同性婚姻的自由。所以你所说的强人所难是不会出现的.退一万步讲, 婚礼为什么要找个不能祝福自己的人来主持?

最后,"家庭中有目的、有意识培养的同性恋性取向的孩子越来越多" 充分反映了你对于同性恋性取向的无知. 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论点. 希望你再好好了解一下相关知识,而不是凭着自己的主观臆断来写评论.

谢谢.

#10: 作者: 青蛇时间: 2005-6-23 18:46

[quote:87136f6415="游客"][quote:87136f6415="青蛇"]记得民权运动时,有人提出“seperate but equal",但是有个法官提出”seperate never equal".俺是同意法官的说法的,在平等的前提下谈论问题,比如孩子的教育问题等,平等是加国的立国之本啊。

至于宗教么,应该置于法律之下,更要谨防极端分子的复辟。当年三k党还是以白色基督徒自称呢,还好他们最终没能当道,否则咱们都是二等公民。但是所以的宗教,除了佛教外,都是一心想当权的,布什的当选就是一个例子。现在美国打击同性恋只是一个开始,同性恋搞定之后,会不会是犹太人,黑人,华人呢。[/quote:87136f6415]

太牵强附会了吧, 美国现在并没有特别打击同性恋,布希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反同性恋的举动。

而且请不要把反对同性恋结婚合法化和种族歧视等同起来。[/quote:87136f6415]

俺可没有牵强附会,同性婚姻合法化本来就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对于同性恋的合法权益缺少不容争议的。布什的宪法修正案不仅是要禁止同性婚姻,而且要剥夺同性恋的权利,比如财产继承权,保险受益人,甚至同性恋的子女抚养权也要剥夺。这些不是反同性恋的举动那啥是?难道非得象中世纪一样烧死才算?

现在大多数中国人可以不受种族歧视,多亏了黑人民权运动。民权运动不就是要个平等嘛,同性恋婚姻不也是要个平等嘛,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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