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村經紀年收入報$2萬 被CRA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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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 熱評新聞時間: 2021-7-23 10:51

來源: 加西網

(加西網綜合)在房地產市場中,不少人選擇買了舊房子、拆了重建新房、再出售,能夠賺取不少收益,但對於這類房產應如何報稅,是否列為自住房享、受資本收益報稅豁免,則需要謹慎。

溫哥華一名房產經紀就是這樣,6年倒手3套房,被加拿大國稅局CRA盯上了!



金融郵報報道指出,自住房資本利得稅豁免(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這一政策,讓加拿大很多房主在出售房屋時,可以避免因為房價上漲而繳納過多的稅收,但對於那些轉售房屋頻繁的人,則需要注意了,這種PRE政策還是慎用,因為你的頻繁交易很可能已經被CRA納入觀察對象。

報道文中指出,一位溫哥華房產經紀在2004-2010年共6年的時間裡,倒手3套房,都是采取買舊房、拆除、重建、出售的流程,想必收入不菲。

  • 第一套:2004年58萬買入,2005年獲批重建,2006年重建後掛牌出售,售價140萬;

  • 第二套:2006年89萬買入(賣出第一套之後2個月);2008年以近200萬價格出售;

  • 第三套:2009年110萬買入,2010年底以近230萬價格出售。

  • 然而在報稅的過程中,由於申請了自住房資本利得稅豁免優惠政策,這些年中,這位房產經紀所報告的年收入都在$1.5萬-$2萬加元左右。

    CRA認為,這位房產經紀所有轉售房屋的收益都應當作為100%的應稅收入納稅。但這位納稅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在稅務法庭上,這位房產經紀強調,自己買下舊房建新房都是為了自己和孩子的居住,因此屬於自住房。在出售之前也都曾經在裡面住過一段時間。之所以只住了很短的時間就出售房屋,是因為自己貸款債務太多,賣了房子好還債……

    此外,這位房產經紀認為自己並非建商,因此無需承擔GST新房稅收的繳納。

    但稅務法庭不同意這一說法,認為“如果想要減少債務的人,不會在賣掉房子之後、還清房子債務之前,又立刻貸款買新的房子、背上了更多債務”

    稅務法庭認為這位納稅人證詞不可信

    最終稅務法庭認為這位房產經紀的3套房屋都不屬於自住房,且都應當為每次房屋銷售繳納GST稅。

    這位房產經紀不服,繼續上訴到聯邦政府的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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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作者: KoolAid時間: 2021-7-23 11:00

    加拿大國稅局可不是那麼好糊弄的

    #3: 作者: 游客時間: 2021-7-23 11:04

    明顯炒房。就像作弊,很多人都沒有被抓,但是你一旦被抓,就得認賭服輸。

    #4: 作者: 游客時間: 2021-7-23 13:20

    This is typical business income.

    #5: 作者: noneterry時間: 2021-7-23 20:16

    活該,罰死他。

    #6: 作者: damnff時間: 2021-7-23 20:22

    這經紀以為自己很聰明

    #7: 作者: 游客時間: 2021-7-23 22:28

    聰明反被聰明誤!

    #8: 作者: Hewett時間: 2021-7-24 10:26

    翻十年前的三套房,前妻或許不止三任,外人不清楚。

    #9: 作者: Hewett時間: 2021-7-24 10:31

    新房有新房稅,要多多鼓勵倒賣新房。

    #10: 作者: pws07時間: 2021-7-24 10:41

    這個應該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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