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撿取10名被捕者DNA樣本懷疑建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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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 本拿比經略時間: 2020-7-04 07:49

警方撿取10名被捕者DNA樣本懷疑建立資料庫

文章來源: RFI 於 2020-07-04 01:18:45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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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承認,在7月1日拘捕了10名示威者,他們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被撿取DNA樣本。但有協助被捕人士義務律師質疑,警方根本毋須透過檢取DNA,證明被捕人藏有涉嫌違法的物品,認為做法無必要及不合比例。外界更又懷疑指警方正涉嫌違法建立DNA資料庫。



香港警方回應香港電台和蘋果日報的查詢時表示,上述10名被捕者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0及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在調查期間, 警方根據警隊條例59C(2a),向該10名被捕人士檢取DNA樣本。

警方表示,該10名被捕人士涉違國安法第20和21條,最高刑罰為10年有期徒刑,故有權就嚴重罪行檢取被捕人士DNA。有份協助被捕人士的義務律師彭皓昕說,DNA樣本多數用於調查性罪行和毒品案件,但國安法被捕人只涉嫌被搜出港獨單張、衣物及旗幟,“要DNA幹啥?”,不認為文宣或標語上會有細胞組織供警方比對,做法完全超出調查需要。

彭皓昕說“藏有標語應唔應該有罪,本身已經好有爭議性”,警方無視案情和罪行輕重,統一收集被捕人士私隱,是對人權一大警號。她說,即使在反送中運動期間,性質嚴重案件如暴動、非法集結和襲警案等,警方統一檢取DNA樣本情況亦十分罕見,做法明顯因應國安法出台後有所改變,“法律上有權就要用到盡……究竟系想展示權力?還是建立DNA庫?”

警隊條例條例第59G條列明,如涉案人士被定罪,DNA樣本會被永久保存於政府資料庫,日後可供警員或廉政公署人員用於調查工作取覽和使用,資料可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披露。

而根據警隊條例第59C條,警員必須由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官授權,才可取得涉案人士非體內樣本。警司只可在同時符合兩種情況下發出授權,包括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已幹犯某宗嚴重、可逮捕罪行;並有合理理由相信,樣本有助確定該人已幹犯涉案罪行。但是,即使被告不同意,警方可使用武力取得樣本。但警方回覆平若日報查詢時,卻未有指出國安法案件同時符合以上兩種條件,未知做法有否違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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