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婉婷] 曲婉婷之母張明傑一審被判無期(圖)
至此,七年未決的張明傑案終於落下帷幕。
2014年落馬,檢方曾建議死刑
張明傑於2014年落馬。
公開簡歷顯示,張明傑於1956年出生,研究生學歷,曾任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據此前消息,2014年7月28日至9月27日,中央第八巡視組進駐黑龍江省進行巡視,職工代表張國聯合其他職工向巡視組遞交材料舉報張明傑。
2014年9月,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以張明傑涉嫌濫用職權罪對其逮捕。根據指控,張明傑被控的犯罪事實與其擔任道裡區副區長期間的一宗國企改制的資產處置密切相關。
2016年7月19日,哈爾濱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明傑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紹玉犯貪污罪一案。對於三項指控,張明傑均不予認可。檢方最終以涉案3.5億余元的張明傑犯罪金額特別巨大以及拒不認罪等為由,建議判處張明傑死刑。
2019年8月12日,該案再度在哈爾濱中級法院開庭。
曲婉婷曾發文引爭議
張明傑正是歌手曲婉婷之母。
去年9月份,曲婉婷曾在微博發文,“6周年,無果,繼續努力保持一顆相信正義的心。”引發網友熱議。
9月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表文章《歌手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案引發關注 境外不是資產轉移的天堂》。
文章指出,輿論關注此事,正是因為人們痛恨腐敗分子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義之財,滿足親屬子女奢靡生活。現實中一些案例也正是如此,有的甚至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財產轉移到境外,隨時准備“跳船”,這樣的領導幹部與黨和人民離心離德,與共產黨人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馳,必須受到黨紀國法嚴懲,為其違紀違法行為付出應有代價。
案件重要當事人十月回國
據此前報道,2016年,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至2011年間,張明傑利用作為道裡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主管農村征地工作職務之便,與王紹玉及魏奇共謀,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分中心征收土地過程中,虛構原種場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的事實,騙取征地款共計3.4985億元人民幣。2012年7月,王紹玉代表張明傑與魏奇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利益均分。因此,魏奇也成為本案的重要當事人。
今年10月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外逃7年的“紅通人員”、職務犯罪嫌疑人魏奇回國投案。
據官方通報,魏奇,1960年5月出生,哈爾濱市私營業主,涉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於2014年9月出逃境外。2015年3月,尚志市人民檢察院對魏奇立案偵查。監察體制改革後,該案移交尚志市監察委員會辦理。2016年3月,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緝令。
一審被判無期,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張明傑在任哈爾濱市道裡區政府副區長兼道裡區改制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國有企業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並購過程中,以及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購、收儲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部分土地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征地補償款被並購單位違規獲取、部分職工安置款被違規使用,造成公共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3259億余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張明傑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並購單位謀取利益後,先以借款為名向該單位實際控制人索要人民幣500萬元,後伙同王紹玉向該實際控制人索要以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土地參與的該單位50%股權,折合人民幣9317萬余元。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了上述單位資產及張明傑、王紹玉部分違法所得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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