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报税] 加拿大报税季:如何界定税务居民
就联邦政府对非居民身份的定义,其中一个条件是在税务年度住满少於183日。梁万邦表示,即使当事人居住少於这个日数,也不一定是非居民身份,要视乎实际情况。例如这位人士在加拿大居住4个月,在本国仍然拥有房屋和汽车,使用医疗福利;其他日子被公司派往不同国家或地区工作,在海外没有购买任何物业,他仍是居民身份。
考虑加拿大联系
此外,当事人的家庭联系,即有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不包括父母,一直居住於加拿大,享受本国福利如领取牛奶金和医疗保健,这人不能被视为非居民。当事人在本国的社交活跃,如出任社区团体主席或董事、加入球会或俱乐部成为会员;或是加拿大上市公司或经营业务,明显是税务居民身份。
另外,按照加拿大政府对非居民身份规范,如当事人在课税年度居住海外,本身是政府官员、军人、或海外学校聘用的职员,或在加拿大国际发展机关(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CIDA)资助计画等,可以视为非居民身份。
至於税务居民身份的定义,其一是明显与加拿大的联系,包括:以加国为家、配偶及18岁以下的子女居住在加拿大。其次是:在加国拥有个人物业,如汽车或家俬;加国康乐及宗教团体的成员;持加国户口或信用卡;加国驾驶执照;加国护照;以及省份或地区的医疗保险。
如果是暂时在加国以外工作、度假;或定期(每天或每周)来回美国工作、或在其他国家教学或读书,但仍然保持与加国的联系,也会被视为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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