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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報稅季:如何界定稅務居民 | 溫哥華財稅中心


[加國報稅] 加拿大報稅季:如何界定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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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就聯邦政府對非居民身份的定義,其中一個條件是在稅務年度住滿少於183日。梁萬邦表示,即使當事人居住少於這個日數,也不一定是非居民身份,要視乎實際情況。例如這位人士在加拿大居住4個月,在本國仍然擁有房屋和汽車,使用醫療福利;其他日子被公司派往不同國家或地區工作,在海外沒有購買任何物業,他仍是居民身份。

  考慮加拿大聯系


  此外,當事人的家庭聯系,即有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不包括父母,一直居住於加拿大,享受本國福利如領取牛奶金和醫療保健,這人不能被視為非居民。當事人在本國的社交活躍,如出任社區團體主席或董事、加入球會或俱樂部成為會員;或是加拿大上市公司或經營業務,明顯是稅務居民身份。

  另外,按照加拿大政府對非居民身份規范,如當事人在課稅年度居住海外,本身是政府官員、軍人、或海外學校聘用的職員,或在加拿大國際發展機關(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CIDA)資助計畫等,可以視為非居民身份。


  至於稅務居民身份的定義,其一是明顯與加拿大的聯系,包括:以加國為家、配偶及18歲以下的子女居住在加拿大。其次是:在加國擁有個人物業,如汽車或家俬;加國康樂及宗教團體的成員;持加國戶口或信用卡;加國駕駛執照;加國護照;以及省份或地區的醫療保險。

  如果是暫時在加國以外工作、度假;或定期(每天或每周)來回美國工作、或在其他國家教學或讀書,但仍然保持與加國的聯系,也會被視為稅務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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