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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商:華人稅務策劃應該利用非居民身份 | 溫哥華財稅中心


[加國報稅] 胡商:華人稅務策劃應該利用非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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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非居民(常說的非稅務居民)身份本來應該是華人做稅務策劃的一個重要工具,但由於加拿大稅局多年的誤導,一直很少被華人有效地利用。非居民身份的確定之所以對華人重要,是因為華社有大量的“空中飛人”。過去我們只知道稅局宣傳的有關成為非居民的苛刻要求,所以很難將非居民身份作為稅務策劃的工具,但現在我們可確信真正的“空中飛人”大都是加拿大的稅務非居民。根據筆者研究,這種“空中飛人”屬於非居民的情形包括兩種,一是由居民成為非居民;二是移民後仍然維持其非居民身份。



非居民在稅務上有明顯的優勢,包括不用在加拿大報稅(除非在加拿大有工資,生意等收入),不用按全球收入納稅,不用申報海外資產,在加拿大利息收入不交稅,可避免稅局用淨資產評估方法查稅等。根據非居民稅務的這些特點,在一些情形下我們可以使用非居民身份進行稅務策劃;這些情形包括:海外高資產,海外高收入(包括灰色收入),公司上市,在加拿大高利息收入等等。有關非居民的稅務策劃還應考慮非居民或其家屬在加拿大收入的處理,如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RRSP及CPP收入,資本增值,以及資金轉入加拿大應注意的問題。

造成目前華社對非居民身份誤解的原因主要是稅局多年的誤導。加拿大稅法本來是規定,只要納稅人本人不在加拿大“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就是非居民,但稅局卻要大勢宣傳納稅人本人不“正常安居”加拿大還不夠,非得“切斷”與加拿大的“居住聯系”才能達到非居民的要求。好在加拿大稅務法庭越來越多的稅務案例表明,稅局的“居住聯系”模式在法律上站不住腳,遇到挑戰時是不堪一擊。就像著名的稅務案例史生案(Shih v. The Queen)和尹海案(Yoon v. The Queen)所反映的,納稅人在加拿大有住房,配偶,依附人,銀行賬號,汽車等“居住聯系”,並且史生一年在加拿大住了59天,尹海一年在加拿大住了135天,但按“正常安居”模式都仍然被稅務法庭定為加拿大非居民。

為了幫助華人了解有關游戲規則,筆者將舉辦題為“怎樣利用非居民身份做稅務策劃”的巡回講座。有關進一步消息,請訪問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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