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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雇用配偶 申請失業險需稅局裁定 | 溫哥華財稅中心


[加國報稅] 在加雇用配偶 申請失業險需稅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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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華人移民有自己的公司,這類公司在起步的幾年間大多數是以家庭成員為主的小型公司,由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當你成立了一個有限公司後,你是否可以雇用你的配偶為公司的雇員,按月發放工資並扣繳EI、CPP呢?當你的合同到期,而你的配偶的工作小時也達到了人力資源部的對拿EI人員工作小時的基本要求,在此情況下你的配偶是否可申請到失業保險呢?如你把握不准,就需要向稅務局申請裁定。

  稅務局通常會根據公司是否有控制權(Control),是否擁有工具(ownership of tools),是否承擔風險(chance of profit/risk of loss)這三項進行判定,若仍無法確定,就必須綜合考慮(Integration)。在此類情況下,當雇主雇用自己的配偶為自己公司的員工時,有幾方面需要考量:

  一是按公司的工作量和工作的性質確實需要雇用其他的人才能完成工作,如果你不雇用你的配偶也同樣需要雇用其他人,而你的配偶又確實有這個工作能力來助你完成工作。


  二是當你需要雇用配偶來完成工作時,你必須有一個固定的工作場所,如使用home office,必須有一房間用作辦公之用。

  三是配偶在你公司的股份不能超過40%,當你雇用配偶時,同樣要簽有雇用合同,並按合理的市場價值給你的配偶發放工資。


  當符合上述的基本條件後,再去稅務局陳述自己公司的狀況,稅務局將對你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也有可能來你公司核查,核定你是否有固定的辦公地點,或是要求對你所雇用的配偶進行面談,稅務局通過對你公司的具體核查再來判定並核准你的配偶是否可申請到失業保險。

  (系列之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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