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報稅] 加國稅務常識:購住宅物業 可退GST
這時,若物業市價不超過35萬元,可申請退還GST的36%,但最高不超過8750元。若物業市價在35萬至45萬間,退還的GST以8750元為基數,超出35萬部分以比例折減;若物業市價在45萬以上,GST的退還金額為零。
申請上述GST退款需寫GST524表,申請期限為GST應付日當月起兩年內有效。
如果買二手房,就不需付GST,如果買的二手房是上鋪下居,那自居部分可免GST,但鋪頭部分就要付GST。另外,購房時,經紀費和律師費都要GST。
房屋出租時,如果出租給房客居住,那房租不收GST;如果做廣告或請地產經紀招租客,廣告費和經紀費就要加上GST。如果出租的物業商住兩用,但商業用途的鋪頭出租若一年的租金超過3萬元,就要向租客征GST。物業主在征收前須向稅局申請GST號碼,然後在規定的時間向國稅局上繳GST,在上繳時可減去為物業出租而發生的費用部分的GST。 (系列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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