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 English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加國稅務常識:購住宅物業 可退GST | 溫哥華財稅中心


[加國報稅] 加國稅務常識:購住宅物業 可退GST

QR Code
請用微信 掃一掃 掃描上面的二維碼,然後點擊頁面右上角的 ... 圖標,然後點擊 發送給朋友分享到朋友圈,謝謝!
  ●一般在購買新的住宅物業作為“主要居所” (Principal Residence)時需要支付貨服稅 (GST),但若物業市價在45萬元以下,GST有部分可以退還。如果再買一個物業出租用,購買時也需支付GST。

  這時,若物業市價不超過35萬元,可申請退還GST的36%,但最高不超過8750元。若物業市價在35萬至45萬間,退還的GST以8750元為基數,超出35萬部分以比例折減;若物業市價在45萬以上,GST的退還金額為零。

  申請上述GST退款需寫GST524表,申請期限為GST應付日當月起兩年內有效。

  如果買二手房,就不需付GST,如果買的二手房是上鋪下居,那自居部分可免GST,但鋪頭部分就要付GST。另外,購房時,經紀費和律師費都要GST。

  房屋出租時,如果出租給房客居住,那房租不收GST;如果做廣告或請地產經紀招租客,廣告費和經紀費就要加上GST。如果出租的物業商住兩用,但商業用途的鋪頭出租若一年的租金超過3萬元,就要向租客征GST。物業主在征收前須向稅局申請GST號碼,然後在規定的時間向國稅局上繳GST,在上繳時可減去為物業出租而發生的費用部分的GST。 (系列之31)
不錯的新聞,我要點贊     這條新聞還沒有人評論喔,等著您的高見呢
注: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猜您喜歡

    您可能也喜歡

    當前評論

    當前評論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歡迎您發表您的看法。
    發表評論
    您的評論 *:
    安全校驗碼 *: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
    The Captcha image
      (請在此處輸入圖片中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