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下县人民医院"事件后续:原董事长一审被判16年
辰溪县人民医院。南方周末记者 赵继林 摄
2024年5月,南方周末报道了辰溪县人民医院租赁权引发的种种波折(详见《租下县人民医院40年:“改制”、集资与中途退场》)。2022年3月,辰溪县人民政府解除了与滕树良的原有租赁合同,并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今,滕树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在两次庭审后迎来一审判决。
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刑事判决书显示,10月22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已对滕树良等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滕树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专题)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米晓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多位财务科室负责人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五年不等。
长达93页的判决书记录了滕、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细节,涉及虚开发票、签订虚假合同、经其他公司走账等问题。
“非吸”资金近7亿元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卓越(博仁)公司租赁经营人民医院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医院负责人滕树良、米晓慧以人民医院经营发展需要资金为由,经卓越(博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同时,米晓慧、滕树良利用卓越(博仁)公司经营、管理人民医院的职务便利,侵占人民医院的资金。
经鉴定,湖南省博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滕树良在承包经营辰溪县人民医院期间,于2005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计向社会公众1356人吸收存款69601.19万元。
第二次庭审中,滕树良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缘于租赁经营合同及辰溪县卫健局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司法机关以刑事手段介入案涉合同纠纷有失公平正义。此外,被告人滕树良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主观故意和非法牟利目的,其行为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要按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亦需全面澄清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所谓“分红”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人民医院职工、职工亲属、亲友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明知吸收资金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应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审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利用经营管理人民医院的职务便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虚列工程预付款,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虚假货款等方式,侵占辰溪县人民医院资金,归为自有,数额巨大。另外两名财务经手人员负责具体操作,帮助二人侵占人民医院资金,四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滕树良的供述证明,滕树良与米晓慧为了从人民医院分红,采取以虚假购买医用耗材等理由将银行给辰溪县人民医院的贷款资金经过其他公司走账,给走账公司一定的手续费后,再安排人员将剩余的钱打到人民医院账户,以借款的形式挂在其与米晓慧指定的人员名下,人民医院每月给指定的人员付利息,退款也退到以上借款人的账户上。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提到,做账时只需根据支付单据做的支付货款账目,就算没有附合同和具体货物名称,只要有出纳和科长签字就可以入账。做账不需要供货合同。
2013年8月,医院有一批金额700万元左右的货物操作入库和出库都是由仓库保管员办理的。滕树良、米晓慧、刘克萍三人每月在医院领取固定差旅费,滕和米每月领取4万多元。
法院:人民医院不构成单位犯罪
滕、米入狱后,这笔近亿元的债务由谁来还,成为一千多位债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我们是辰溪县人民医院的债权人,不是滕树良、米晓慧‘非吸案’的参与人。”多位债权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本案借贷合同的出借人系上诉人,借款人是被上诉人(县人民医院),借贷关系的主体发生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贷主体没有滕树良。“我们以案外人的名义对判决书提出异议。”
辰溪县人民法院称,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各方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评判,辰溪县人民医院是政府管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以卓越公司名义租赁辰溪县人民医院,在经营期间,因资金不足,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擅自决定以辰溪县人民医院名义向社会公众集资,系二被告人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县人民医院单位意志,辰溪县人民医院不构成单位犯罪。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滕树良违法所得人民币3233万元及孳息1193万元(已退730万元),被告人米晓慧违法所得人民币2713万元及孳息346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辰溪县人民医院;责令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退赔集资参与人未归还集资本金7047万元。
“对他个人触红线这一部分判罚,我没有意见,但判罚时间和金额都过重。”10月29日,滕树良家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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