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表] "制裁有助亦属犯法" 黎智英罪名表面证据成立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29条,触犯「串谋勾外罪」者,可被处以3年以上丶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案」昨日是高等法院借用较大的西九龙裁判法院进行的第91天聆讯,针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代表辩方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在陈词时强调,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而《苹果日报》作为一份报章,就是要刊登不同光谱人士的不同看法,并以「第四权」的身份,对政府作出监察或批评,控方指黎智英以《苹果》为平台进行串谋,「是一个非常奇怪的指控」。
彭耀鸿续称,黎和《苹果》的作为是矫正政府的错误及缺点,是公正评论,属煽动罪条文的豁免范围。根据条文,任何作为丶言论或刊物不会单单因为要矫正港府和宪制错误丶缺点,或为消除港人之间的恶感丶敌意而入罪,而这正正是报章所做的事。他又说,公正评论权是言论自由当中最重要的元素,法庭审案时,应采取较宽松的演绎,让报纸充分发挥关注公共利益的权利。
另外,辩方又就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中的「串谋」作出抗辩,指「串谋」须证明干犯违法行为有协议的存在,但黎智英等人在《国安法》前达成的,是合法协议,不属串谋;在《国安法》生效後,合法行为变成违法,最初协议已如民事合约般自动失效,而控方没有证据证明黎等人有达成违法的新协议。
不过,法官李运腾认为,即使《国安法》生效令某些协议行为违法,并不意味之前订下的协议失效。而控方亦指出,案件的协议没有因为《国安法》生效而自动失效,而「从犯证人」的供词丶黎访谈节目及专栏文章等,均是黎在《国安法》後仍参与协议的证据。
辩方则认为,《国安法》生效後,黎智英再没有在直播节目中请求制裁,只是谈及制裁,包括制裁对世界的影响,与请求制裁有明显分别,不足以构成串谋协议。惟法官杜丽冰质疑,不一定要说出「我呼吁制裁」才算犯法,强调制裁有帮助,同样可视为「请求」有关方面制裁。
到了今早,三位法官裁定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的所有指控,表面证据均告成立,并把案件押後续审,以便各方商议排期。
案情指,被告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与多名同列为被告的《苹果》时任高层串谋发布煽动刊物。另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是指他们於2020年7月1日至翌年6月24日,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丶组织丶人员对香港或中国进行制裁。第二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则指被告黎智英与陈梓华丶李宇轩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翌年2月15日串谋请求外国对香港或中国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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