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表] "制裁有助亦屬犯法" 黎智英罪名表面證據成立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9條,觸犯「串謀勾外罪」者,可被處以3年以上丶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案」昨日是高等法院借用較大的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的第91天聆訊,針對「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陳詞時強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而《蘋果日報》作為一份報章,就是要刊登不同光譜人士的不同看法,並以「第四權」的身份,對政府作出監察或批評,控方指黎智英以《蘋果》為平台進行串謀,「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指控」。
彭耀鴻續稱,黎和《蘋果》的作為是矯正政府的錯誤及缺點,是公正評論,屬煽動罪條文的豁免范圍。根據條文,任何作為丶言論或刊物不會單單因為要矯正港府和憲制錯誤丶缺點,或為消除港人之間的惡感丶敵意而入罪,而這正正是報章所做的事。他又說,公正評論權是言論自由當中最重要的元素,法庭審案時,應采取較寬松的演繹,讓報紙充分發揮關注公共利益的權利。
另外,辯方又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中的「串謀」作出抗辯,指「串謀」須證明幹犯違法行為有協議的存在,但黎智英等人在《國安法》前達成的,是合法協議,不屬串謀;在《國安法》生效後,合法行為變成違法,最初協議已如民事合約般自動失效,而控方沒有證據證明黎等人有達成違法的新協議。
不過,法官李運騰認為,即使《國安法》生效令某些協議行為違法,並不意味之前訂下的協議失效。而控方亦指出,案件的協議沒有因為《國安法》生效而自動失效,而「從犯證人」的供詞丶黎訪談節目及專欄文章等,均是黎在《國安法》後仍參與協議的證據。
辯方則認為,《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再沒有在直播節目中請求制裁,只是談及制裁,包括制裁對世界的影響,與請求制裁有明顯分別,不足以構成串謀協議。惟法官杜麗冰質疑,不一定要說出「我呼吁制裁」才算犯法,強調制裁有幫助,同樣可視為「請求」有關方面制裁。
到了今早,三位法官裁定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的所有指控,表面證據均告成立,並把案件押後續審,以便各方商議排期。
案情指,被告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與多名同列為被告的《蘋果》時任高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翌年6月24日,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丶組織丶人員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第二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則指被告黎智英與陳梓華丶李宇軒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翌年2月15日串謀請求外國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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