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將允許用醉酒為犯罪辯護
據globalnews新聞報道,這一項決定意味著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能證明自己在犯罪前喝得太醉或者服用了能完全喪失對自己控制的東西時(麻醉品,毒品),就可以避免被定罪。
事實上,早在1995年的時候,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因為一起案件而禁止了用喝醉不受控制做為合法的辯護理由。
那起案件的被告人事發前喝下了七八瓶啤酒和一大瓶白蘭地,隨後對著一名坐在輪椅上的婦女進行性侵犯。但被告的辯護人以他當時喝的太多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為由進行辯護。
案件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最高法院隨後便頒布了禁止使用該理由的規定。
然而現在最高法院一致表示,這項禁令等於允許對非自願行為進行懲罰,從而會有很大的錯誤定罪的風險。該法律在保護無罪推定方面違反了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以及它所謂的基本正義原則,即行為必須是自願的才能被定罪的規定。
在作為審議的一部分提交給法院的書面辯論中,婦女法律教育和行動基金警告說,允許在極度醉酒失去控制這種辯護將使“個人權利優先於弱勢群體,包括婦女和不成比例地承擔醉酒暴力風險的兒童。”
該組織在他們提交的文件上辯稱:“醉酒暴力對婦女造成的傷害是毀滅性的,侵犯了她們的安全和平等權,追究個人在自願醉酒和麻痹狀態下犯下的暴力犯罪責任是一項緊迫而重要的目標,因為不這樣做會為這種暴力行為開脫。”
周五,最高法院發布了三起關於主觀行為下的極度醉酒或不清晰狀況的重啟裁決。這三起案件涉及當事人在吸毒後實施暴力行為,同時他們目前正在面臨刑事起訴。
其中一起案件是華裔兒子殺父案。這件事情發生在安省彼得伯勒市,凶手托馬斯·陳(Thomas Chan)因為在案發前食用致幻蘑菇後產生嚴重幻覺,隨後回家殺死了自己的父親。2015年12月他因謀殺而被判有罪。
現在最高法院的裁決允許他在新的審判中使用極度醉酒或不清晰狀況作為辯護。要知道,陳的律師此前曾在他的初審中想要使用這一辯護理由而遭到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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