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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殴打小学生事件:教训校园霸凌者 王副所长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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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分析,出警人员对马某某本人“无能为力”,因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两名警务人员能做的,就只有安抚被霸凌学生及其家长的情绪,联系霸凌者的家长来学校?

马某某“自行离开”,警察束手无策?法律对于霸凌者“束手无策”?

并不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由此,学校对于霸凌事件有处置的权力和义务。但是,学校能怎么管?打不得、骂不得,只能哄?



上述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管理教育措施”,如: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说白了,这些措施似乎有些“不痛不痒”。能让孩子对其行为有深刻认识吗?教育效果如何,往往是不知下文。当然,对于打人者,也是要进行“特殊保护”的。很快,打人的事儿翻篇了。被霸凌者的家长愿接受这样的“后果”?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绝不是一味袒护!对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置,打人者绝不能超脱在外、全程由家长面对。“他还是个孩子,你们跟他计较什么?”这种“惯子”思想要不得!

对于校园霸凌,公安机关有无权力、义务管?答案是:有的!


被霸凌者家长报案,警察难道说“管不了”?霸凌者当着警察面堂而皇之离开,这会给被霸凌者及其家长带来怎样的心理伤害?对于霸凌者而言,这是好事儿、还是坏事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这里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相关行为,如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按此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力和义务去制止、调查、处理。具体到此次“警情通报”的事件,笔者认为,出警人员是有权力和义务在接警后调查校园霸凌事件,阻拦马某某离开、要求其等待家长到来,这算是一种处理措施。当然,若涉及询问马某某的调查行为,需要等其法定监护人到场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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