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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殴打小学生事件:教训校园霸凌者 王副所长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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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此观点的人,或许是对“校园霸凌”行为十分痛恨,对相关部门整治“校园霸凌”的效果不够认同。毕竟,近些年,不少熊孩子甚至小恶魔的行为,已经让人“无法原谅”。极端个案还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立法层面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调低。

谁都不愿自家孩子遭遇“校园霸凌”,不会容忍霸凌事件自然翻页,不能接受霸凌者丝毫不受影响,仿若他人惹事。

我们对打人警察斥责的同时,也需要关注通报中提到的“校园霸凌”事件。六年级的马某某多次殴打两名三年级同校生,学校此前知晓吗?如何处置的?


笔者注意到,警方通报中提到,民警现场安抚伤者和其家属情绪,由此可见,被打的情形或许不会“极其轻微”。否则,三年级学生的家长至于要“安抚情绪”吗?希望警察打人事件别彻底遮盖了相关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置。

随着通报发布,两名警务人员的具体处警过程也引发议论。笔者注意到,警察是接报后先到学校,在处置过程中,马某某“自行离开现场”。

说实话,读至此处,令人不悦。一个12岁的孩子,竟然在打人后、面对警察时——坦然离开!这是对打人行为的无知无畏?对警察调查的不理不顾?当然,也有人说,孩子可能是出于害怕,才会“自行离开”,想躲避或早点回家。

此时,警察该怎么办?通报中提到,马某某“自行离开”后,两名警务人员去找他了,并将他带回班主任办公室等待家长。

那么,警察有无职权阻拦马某某并将其带回班主任办公室?如果马某某不愿听从,警察该怎么办?


“这个案子,警方从一开始就处置错误了。接报警到校后,第一时间就应当知道,这不是警方处理的治安案件,直接告诉报警家长,由学校协调处理,也可以走民事诉讼。”一位法律工作者在讨论时说。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警方是没办法对马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警方对马某某打人行为,无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霸凌行为造成死人或重伤等结果,警方是无法对马某某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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