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父母骗进精神病院 结果父母也"确诊"
家长提供的病史是医院收治的重要依据,并非诊断依据
医院在收治时,家属提供患者的既往病史是很重要的收治依据,再加上家属的陈述,尤其是父母的陈述,因为父母都是站在孩子利益的角度上出发的,极个别的除外。出于这样的考虑,父母介绍孩子的异常行为,医生一般都会作为病症特点加以采纳,这只是收治的依据,当然,不排除家长提供的病史不可靠的因素,如果医生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的决定,肯定不严谨,这就需要医生将患者收治进来后、要观察以及履行再检查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有规定,要求实行三级查房制,就是有住院医生、有上级医生,以及主任副主任查房,以此避免发生误诊或是其他方面的问题。“收治进来,三天之内,要求上级医生三天就要看病人,能诊断就诊断,个别疑似精神病人诊断不了的也要在两周之内作出诊断,最长诊断不超过两周。”
律师说法
观点1:对成年人,医院必须尊重患者本人意愿,如违背就是违法行为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超奇认为,如果莫楠和莫楠妈妈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则侵犯了患者的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属于违法行为。
胡超奇介绍,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经过诊断、病情评估确有自伤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时,才应当住院治疗。即使如此,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还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同意住院治疗的,还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在患者家属送医时、未提供患者自伤或伤人的危险的信息或者证据和成年人的患者本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精神病院强行给患者住院治疗,则是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患者的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
本事件中,莫楠已成年,且未被法院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被父母送进精神病院的,即使医生作出了诊断,医院也应当尊重本人的意见,忽略本人的意见,就是违背了《精神卫生法》自愿住院原则。
胡超奇说,医院在治疗过程中陷入了一个矛盾的逻辑。如果莫楠本人是自愿住院治疗的,依法就应当可以随时出院,但从当地卫健委以及后来的医疗鉴定均表明,其住进精神病院是属于非自愿住院流程,那为什么会在医院提供的病案中有一份《自愿住院申请书》,现有情况反映出,该《自愿住院申请书》中的签名涉嫌伪造。这就需要查明到底是谁伪造的,对于伪造病历者,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师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半年到一年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医院有医疗过错,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
观点2:如疑似患者有自伤或伤人行为或危险的,无须本人同意必须住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也认为,就本事件而言,莫楠母亲属于自愿住院,但精神科医生多次拒绝其出院,其行为已涉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违法行为。但他对于莫楠的住院治疗则抱有不同看法。
同样是依据《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赵良善认为,虽然前提是实行自愿原则,但后面有附加条款,(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基于这两条规定,莫楠有上述情形,经医生诊断为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话,那他被住院这件情就不再有自愿选择权了,而是必须住院治疗。
赵良善说,这些法条规定的都太模糊,从而留给医生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同时,他还认为送治程序过于简单,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不经任何前置程序,就能将人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无论是收治、还是医治,都因为没有第三方机构监督,有些医院难免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发生误判甚至故意错判的情况,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被精神病”现象。
赵良善呼吁,为改变这些漏洞导致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对《精神卫生法》加以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自愿就医的条件,二是约束精神病院的权力,以此避免“被精神病”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
建议废除“行政医学强制医疗模式”,避免“被精神病”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立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肢残人协会副主席卢林早在3年前,就关注到“被精神病”的风险。2021年,他在全国“两会”上曾建议修改精神卫生法,避免“被精神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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