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父母骗进精神病院 结果父母也"确诊"
专家、律师这样说
专家:
精神病的诊断需是一组症状,并非一个症状
一名不愿具名的精神病鉴定领域专家介绍说,精神病的诊断是从意识、感知、从思维、从情感、从意志、行为等多方面考虑的,如果以上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出现问题,那就是有精神疾病了。
比如说,有些人出现感知觉异常,如:幻觉,包括幻听、幻视、幻嗅;有些人出现思维的问题,包括思维形式、思维内容、思维逻辑异常;情感方面,有些人可出现情绪高涨和低落,或情感倒错,幼稚;有些人可能出现意识问题,出现意识清晰度或意识范围异常,表现症状多样,包含记忆、定向异常,意志、行为异常可表现意志增强或减退,行为冲动,出现暴力行为等。另一方面,精神异常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构成精神疾病是一组症状,而不是一个症状。单纯的好忘事儿,算不算病,只能说明记忆有问题了,但不一定是病;单纯有一个幻觉的话,它也不是病,有可能受到其他心理因素的影响。如果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不明原因持久性或反复出现幻觉,可能就是某一疾病的症状。
像抑郁症,虽然是情绪的问题,但有时出现认知的问题。比如,有些人患了严重的抑郁症后,他自己不想活了,他会认为没有他后孩子在这个世界上会受罪,就带着孩子一块了结生命,这就是出现认知的问题了……所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疾病,不能单一的看症状。
只要不是单位、民政或是公安送医的,成年人都拥有自主出院权利
对于莫楠被父母送进精神病院无法出院的问题,该名专家说,当下问题是所谓的监护人的说法,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必须是法院依据精神病人鉴定意见其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是无行为能力后确定的。
实践过程中,精神病人近亲属,既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常常将病人送往精神病医疗机构或精神科诊断治疗,一方面使精神病人能及时得到治疗,避免病情加重;另一方面也能使有危险行为的精神病人减少或不发生社会危害后果。
据其介绍,精神卫生法就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精神卫生法分为自愿住院(即患者本人同意)、“非自愿住院”。
对疑似精神障碍者,法律规定“即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里仅指诊断,如有病依据住院规定),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住院观察)。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实施非自愿住院。对于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依据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社会综合治理特殊人群管理规定,危险性评估达到三级以上危险程度,家属不愿意送往专科医院住院的,管控小组依据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送往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对于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达到刑法处罚规定的,经依法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法院可决定强制医疗。
此事件中,莫楠牵扯到的是第二种情况,即被父母送来的情况属于“非自愿”住院。“非自愿”的住院条件有两个,上述提到的,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伤害自己的情形,必须经过近亲属同意;但有危害他人的行为或是有危害他人行为危险的的,送医的执行人范围就大一些,可以是家人,可以是其所在的单位、民政、以及公安等都有权力送医。这个“他人”也包括家属,非自愿住院满足其中一条就可以收治。但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不是单位、民政、或是公安等部门送医的,无论是自愿住院、还是家属送来的属于“非自愿”住院也罢,成年患者都有自主决定出院的权力,包括莫楠的母亲,医院都应该允许其自己签字离开医院。
家长提供的病史是医院收治的重要依据,并非诊断依据。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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