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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协会发道歉信:停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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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眼查信息显示,万盛餐饮成立于2010年1月5日,注册资金100万元,大股东王华锋持股55%,另一股东则是盛潼餐饮的法定代表人董开锋,持股30%。

  盛潼餐饮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由潼关县潼味坊快餐供应有限公司全资投资,王华锋为监事,董开锋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两人分别持股60%和40%。今年8年,盛潼餐饮的法定代表人由王华锋变更为董开锋。

  根据潼关肉夹馍微信公号的推文,想要加盟“潼关肉夹馍”,需要与万盛餐饮签署加盟意向书,缴纳诚意金。正式签署加盟合同并缴纳品牌使用费后,总部协助加盟店营建。根据旗舰店、标准店、创业店分类不同,意向金有1万元和5000元两档,加盟费分别为9.98万元、5.98万元、3.98万元,保证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管理费分别为每月800元、每月600元、每月300元,会费均为200元。


  11月24日,红星资本局拨打了上述三家公司的公开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法院判决结果不同

  潼关肉夹馍是通用名称吗?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绝大部分被告餐饮店的店招、包装上含有“潼关肉夹馍”字样,这到底是否涉嫌商标侵权?

  从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来看,被告餐饮店在答辩中主要给出了以下理由:一、“潼关肉夹馍”商标的汉字与拼音部分属于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是30-方便食品类,餐饮店经营行为属于43-餐饮住宿类。二者分别归属于商品和服务两个大类,其分类和属性均不相同,因此经营小吃店不侵犯商标权。 三、潼关肉夹馍协会曾申请过43类商标被驳回,显示出潼关肉夹馍作为小吃的通用名称,具有群众性和民间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现实问题,防止对广大个体户的合法经营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四、店铺起名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商家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侵权。

  然而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各地法院对“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案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据裁判文书网信息,今年5月,浙江嘉兴经开长水潘浩小吃店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诉侵害商标权。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判被告小吃店停止侵权并赔偿1.1万元。

  法院表示,集体商标系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潼关肉夹馍协会享有涉案集体商标,且处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而被告在其店招和肉夹馍包装袋上使用“老潼关肉夹馍”,其标注位置醒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销售被控侵权的商品为肉夹馍,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经比对,被诉侵权的“老潼关肉夹馍”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的文字“潼关肉夹馍”及读音方面相同,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肉夹馍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


  而在今年9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潼关肉夹馍产品及自身工艺相较于涉案商标具有更高的知名度,一般消费者更容易认为产品采用的特定制作工艺。

  法院认定,虽然被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但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显着性,涉案商标的构成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不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具有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员资格或其成员产品特有的产品品质,其行为未侵犯潼关肉夹馍协会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这一问题,红星资本局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曾祥坤。曾祥坤认为,潼关是一个地名,肉夹馍是通用名。按照《商标法》规定,县级及以上的地名都不能注册成商标,不过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地理商标。只要满足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就可以申请使用。本案中注册的正是集体商标,这种情况下,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商标持有人,有权进行商标维权。即便协会注册的“潼关肉夹馍”商标为方便食品类,而非餐饮住宿类,但法院也可能判定属于近似,认定为商标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判决认为,潼关同时具有潼关城的含义,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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